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监制的票据及税务部门监管监制的发票。
第三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监管监制的财政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财政票据分普通票据和专用票据。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收据适用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代收教材资料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
1、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学校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款(如各项代收代付资金);
2、学校内部往来款项;
3、学校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
4、代收学校职工水电费;
5、党组织(或工会)收缴基层党组织(或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及上下级党费(或工会经费)的缴拨;
6、公司、银行、邮政局退给学校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门诊,住院,挂号、诊金)适用于中医药学院等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
(四)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仅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时使用。
(五)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
(六)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适用于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外单位幼儿借读费和代收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费等收费项目。
第五条 税务部门监管监制的发票适用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如定额发票、服务性发票、特定用途的发票等。发票类型不同,使用的范围和开具项目不同。
(一)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适用于取得的设计、科技成果转让、咨询、测试、试验、录音、复印、打字、版面费、培训费、认证费、会议费等。
(二)广东省广州市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
(三)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适用于住宿服务的业务项目。
(四)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适用于代扣代缴校外人员在学校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应支付的税款。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学校票据领购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票据领购人在领购的当天或次日将票据移交给票据保管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校内部领用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验旧换新制度。初次领购时,必须填写领用票据书面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审批,最后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后,再填写票据验旧、领用申请表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票据的书面申请表,票据验旧、领用申请表附后)。再次领用时必须缴销原领用的票据方可领用新票据。
凡领用票据与前次批准的内容不同(领用票据的书面申请表批准的内容),必须重新填写领用票据书面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审批,最后报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本票据开出的金额(分月份填写金额)、作废的张数,并由开具人签字、本单位的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后,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票据管理员审核。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票据管理员应当对申请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签字后,再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批准。批准后,方可领用新的票据。
第十条 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发放票据,不得弄虚作假发放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人对领用的票据,拆封前应先点清票据册数、起止号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整本退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具体经办人及时送交主管税务部门或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票据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和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要用中文开具,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字样 ,保存其各联备查。
第十四条 票据填写项目要齐全,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要相符,不得超面额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税务发票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六条 填开票据的单位必须按时限填开,税务发票要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财政票据要在事项发生时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票据,不得虚假开具票据,不得开具无业务事项的票据。
第十七条 开具税务发票后,如发生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或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报经本单位领导与财务资产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才可重新开具税务发票。不允许用红字开具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各单位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票据。禁止倒买倒卖票据。
第二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配备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购、用、存情况。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按月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告票据使用情况(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后)。
凡领购税务发票的单位,要按时、准确的填写月度营业额和税款,税款和报表于次月的10号前报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税务局申报缴纳,逾期不报的暂缓领用发票,并按规定交纳滞纳金。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直接开具的税务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的当日将税款收回。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凡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丢失、被盗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财政部门,并积极协助追查,在一个星期内到市以上报社和电视台刊登和播发票据作废声明。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票据。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满,报经主管部门(税务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财政票据报主管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章 票据的移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关人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授权)进行实地交接,交接手续不清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票据移交工作必须填写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一一核对、清点验收。库存票据数与实际数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表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事业收费;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罚款或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财政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院及学校所属二级核算非法人单位,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