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借款的管理,规范公务借款行为,保障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借款范围包括:
(一)工资外发放的劳务费、监考费、加班费等预借的酬金;
(二)材料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大型维修项目的预借款;
(三)因公出国、出差、考察、调研、培训等预借款;
(四)举办会议或筹办大型活动等预借款;
(五)其他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公务借款方式分为现金、转账支票和汇款三种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现金借款只适用于差旅费借款、举办会议零星开支和劳务酬金借款,其他用途借款需采用转账支票或汇款。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校内各单位(含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和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等的借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款公用原则。公务借款用于支付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开支。
第六条 项目控制原则。公务借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各单位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或无预算安排的公务借款,公务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
第七条 按时结算原则。公务借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严禁分解借款、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
第八条 及时清理原则。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控制公务借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三章 公务借款的办理
第九条 公务借款人员规定
借款人员为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或全职聘用人员。
借款人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借款需借款人本人携有效证件、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条 公务借款办理手续
(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借款单》。借款单据一式两联,第一联借款单据(白色)为办理借款时使用,第二联还款单据(黄色)借款人需妥善保存,报销时需附在凭证后作为还款依据。
(二)借款单据中借款部门、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方式、借款用途要如实填写。转账支票、电汇借款时须在借款单上完整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经费项目代码要正确填写,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 公务借款业务审批
(一)借款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支出业务,一般不予办理借款手续,凭合法票据直接报销。
(二)借款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1-5万元(含5万元)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借款附件要求
(一)大额采购设备、物品等预借款项,需提供合理依据,如采购计划、合同、协议等;
(二)预借工程、维修等款项,需提供业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因公出差、考察、调研等借款,需填写出差报告单,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出差人姓名和起始时间,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将复印件作为借款附件办理借款;
(四)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借款的,需附相关会议培训通知;
(五)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借款的,需附经外事处审批的《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员、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申报表》复印件;中长期出国借款的,需附人事处同意出国批复的复印件;
(六)举办大型会议或学校重大活动,办理借款手续须提供学校批复文件及经费预算书。
(七)其他用途借款时,需附能够支持借款用途的合理依据。
第四章 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
第十三条 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
公务借款原则上三个月内还款,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一)因公出国(境)办理现金借款的,视出国(境)时间可适当延长报账期限,但应在回国一周内办理核销手续。
(二)采购大型仪器设备、软件类借款的,在办理仪器设备、软件验收手续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须由经费负责人签署书面情况说明,并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借款人是清还借款的直接责任人。
(二)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三)因私出国3个月以上以及调离本校的教职工,必须凭人事处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清还手续,凡未清偿借款的,相关部门不得给其办理离校手续或出具证明;否则,当事人所欠款项由签批人负责。确有原因短期内无法报账的,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公务借款责任移交申请表》(见附表)经交接双方、借款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公务借款报账的责任转移到接收人。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经费审批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清还责任。若发生借款人已离校且无法追回尚未清还借款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替代清还责任。
(二)经费审批人负责本项目单位借款的清还,督促借款人及时按规定办理借款的清还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的责任与义务
(一)发生借款时,学校财务处审核岗位人员负责录入借款相关信息。
(二)学校财务处按照每个季度定期对借款清理,并根据借款业务量的多少,不定期进行催报工作。
(三)提供借款网上查询。
第六章 坏账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
(一)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宣布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二)债务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提供离校证明;
(三)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死亡证明;
(四)确实遗失的票据,需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报申明及相关手续;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借款的处理
(一)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
(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借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逐级报所在单位审查,财务处审核和学校审批通过后,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批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借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规避领导审批签字,同一借款事项、同一项目经费拆分借款的,首次发现将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备案;如有再犯,将对借款人、项目经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借款逾期未报的,经催报后,未清偿还款且未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的或逾期不报账理由不充分,财务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暂停办理借款的经费项目使用;
(二)暂停经费项目使用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报账的,暂停该部门或审批人负责的其他经费项目使用;
(三)仍未来办理还款的,财务处将从暂停其他经费项目使用的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借款全部冲销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财务借款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方医科大学公务借款责任移交申请表
移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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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公务
借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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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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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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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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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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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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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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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借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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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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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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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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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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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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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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