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13 11:34:22】

 

 

 

 

 

 

 校财字〔20149




 

 


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DBSTEP_MARKFILENAME=wmFlowDoc,23433,1,doc,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RKNAME=南方医科大学USERNAME=张毅DATETIME=2014-11-04 10:24:32MARKGUID={4703920D-7E44-4d05-94C9-D36F8C4E4E5D}为加强我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现将《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4年10月28

 

(联系人:赵智涛,徐  静,联系电话:648731648616


南方医科大学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 是广东省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扩大高校使用资金统筹自主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协同机制创新改革研究与实践、高校“四重”(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含协同育人)建设以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等重点任务,保障学校学科、人才、教学、科研等基本需求及重大公共平台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管理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组织、规划、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评估,以及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任组长,并吸纳校内外有关著名专家,负责战略高度对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经费统筹领导、项目管理、考核评价、督促落实等,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由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共同组织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按照职能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评审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一)由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1、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类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2、人事处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类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3、教务处负责协同育人平台、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类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4、科技处负责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5、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的申报及初审。

(二)由发展规划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在职能部门初审基础上,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进行复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报请学校办公会议审核。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学校、职能部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制。

(一)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起草制定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政策和规定,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和沟通,对全校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项目的申报及初审,立项项目的登记备案、材料归档及实施过程管理(包括督促开题、组织中期评估、组织结题评审),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下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分配方法

(一)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分类遴选。

(二)专项资金的组织分配原则为:全面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提高效率。学校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现有业务费、留成经费情况,以及既往经费使用进度等因素,均衡协调专项资金的分配,突出重点建设,避免重复建设,严禁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资金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安排根据建设单位资金结存情况,采取全额安排或配套安排的方式,做好项目资金的统筹调配。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程序审定下达。

(二)专项资金预算由发展规划处与财务处共同负责。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总体情况,负责编制学校统筹安排部分资金预算。发展规划处根据“创新强校工程”建设情况,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论证、审核分配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经费安排计划,提交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审议。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四)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到期未使用完成的,学校将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费和绩效奖励费。

项目建设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建设规划,主要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绩效奖励费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对建设中成效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单位给予奖励,以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效性。

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经费使用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及“珠江学者”岗位津贴、“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其管理和使用按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权限,参照学校审批权限执行,分类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决算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每季度终了,项目建设单位要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反映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财务处协助提供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发展规划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解决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二)年度末,学校根据省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省有关规定,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立项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由各职能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学校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的自行或配合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学校将视情况相应停拨、扣减甚至追回专项资金,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配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4印发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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