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6〕2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73号)相关规定,现将《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6年5月27日
(联系人:徐静,范耿,陈雨薇, 联系电话:648616、648730)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7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下达学校用于支持学校高水平大学整体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经费管理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方法,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负责。
第四条 学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负责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改革的调查研究、总体设计、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决议专项资金的项目遴选和资金预算安排;审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绩效评估等情况。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规划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遴选和实施工作、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下达、支出核算管理;负责资金执行进度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工作。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等;按照规定和进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方案》、《2016年省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要求,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开支,项目申请的原则,对结存和下达的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处提出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报经学校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按批准文件立项。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内及时制定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按照学校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高水平大学建设中用于引进各项人才的培养以及补贴支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部分。其中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南方医学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等业务支出。其中用于专用材料费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5%(学校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不在此列)。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开支。其中学科科研类项目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的仪器、实验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开支使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审批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或以印章代替签名。审批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授权他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5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院长(医院领导)审批;
(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医院领导)和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医院领导)、项目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报销流程
第十六条 购买设备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向设备处上报采购计划,经设备处论证、签订合同、上传合同信息后,经办人从设备处取得审批报销单或借款单;
(二)经办人按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签字,形成设备资产的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
(三)经办人到财务处报账大厅,根据设备合同总价选择报销流程:
1、设备合同总价超过20万元的,直接到银行1号窗口办理设备支付手续;
2、设备合同总价不超过20万元的,需到前台取号、审核窗口制单、复核窗口复核、银行1号窗口申请支付令、银行2号窗口领取支票或者办理电汇。
(四)经办人将相关的支付凭证交给设备处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日常业务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从左到右阶梯式粘贴好相关票据和附件,完整填写报销单汇总表,按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账大厅办理报销业务。
(二)经办人依次经过前台取号、审核窗口审核制单、复核窗口确认、银行1号窗口申请支付令后,将相关凭证交还给出纳人员等待领款。
(三)领款方式为支票、电汇或内部转账的,到银行2号窗口办理;领款方式为现金的,到现金1号窗口办理。
第十八条 相关注意事项
(一)由于专项资金属于国库项目,按照国库资金管理要求,借款应以实际需要的金额借支,不得直接以交还支票、现金等方式办理还款业务。
(二)报销票据单张金额大于2万元,需附票据真伪验证结果。票据真伪查验可根据发票类型在开票省市的国税和地税局官网上查验。
(三)外文版面费及出国费报销。经办人应先交财务处外文审核会计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报销业务。
(四)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经办人需在人事处网页下载劳务费发放表格,填写完毕经人事处审核后再办理报销业务。校外人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发放;校内教职工及各类学生补助以工资形式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加强对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专项审计,确保资金用于学校高水平大学专项建设。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专项资金审批权限表
主要内容 |
金额标准 |
审批层级(Y为需签字) |
项目负责人(学校) |
学院领导(学校) |
项目分管校领导(学校) |
学校主要领导 |
项目负责人(医院) |
医院院领导(医院) |
项目分管校领导(学校) |
学校主要领导 |
专项资金 |
<5万元 |
Y |
|
|
|
5-10万元 |
Y |
Y |
|
|
10-30万元 |
Y |
Y |
Y |
|
≥30万元 |
Y |
Y |
Y |
Y |
附图1
购买设备流程图
附图2
日常业务报销流程图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