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创收及创收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13 11:35:18】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创收及创收资金

管理的若干规定

               校财字[2013]2


为规范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收活动,规范创收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教学、教辅单位

为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教辅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多做贡献。对创收的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监管、使用。各教学、教辅单位要按照创收收入总额的30%足额上缴学校。同时,为规范各教学、教辅单位创收留成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的监管,督促各单位遵守财经制度,合理安排留成资金的使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的持续发展,各教学、教辅单位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创收留成资金要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50%用于教学科研运转及教师课酬;20%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20%用于教学科研发展基金,10%以内用于主管部门管理费提留。

二、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着业余和函授的学历教育及自考助学班、证书班、培训班、网络教育等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行政管理职能和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成人学历教育是依托学校全日制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一级办学体制,执行经费的统收统支政策,并对经费支出按教学成本、发展基金、办公经费实行比例控制;对继续教育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继续教育校内班收入按财务会计年度计,到账收入的60%上缴学校;校外班按照合同协议,学校分成部分的90%上缴学校;继续教育留成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成本、教师课酬及人员福利。

三、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我校承担的课题实际研究经费,预扣学校管理费1.5%,主管部门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0.5%,课题研究费95%(文科按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扣学校管理费7%,主管部门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课题研究费88%(文科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租赁

学校职能部门管辖的资产资源租赁收入全额收缴学校。各单位(部门)所管辖的资产资源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其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组织的各项租赁收入,90%上缴学校,10%单位留成。

五、学校党政机关

学校党政机关是在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强化行政管理,促进和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从事经营性及办学的创收活动。已由各部门牵头或协办的各类学习班一律停止招生;不得以部门使用和管理的房屋、设备及经费参与经营或办学等创收活动。校工会和校团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学校各创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提留的管理费一律不得超过10%

六、独立核算单位

各单位严格按照不同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合理核算经营成本,自筹承担生产创收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原工资渠道不变),按实上缴水电费,实行全成本核算;各种成本支出必须是直接成本支出,设备购置、维修项目按学校的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按照利润总额的30%上缴学校,单位留成70%

七、校办产业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形成的全资、合资和合作参股等各类具有独立法人的校办产业,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及时上交学校垫付的水电费、职工工资及应交学校的资源占用费等,正确计算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股东权益分成、协议分成、定额上缴、技术转让收入、经济目标合同等方式上缴学校投资收益。

八、对在学校增收节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接受捐赠提成。按《南方医科大学6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1207号)和《关于南方医科大学60周年校庆资金筹措及奖励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校财字〔2011356号)执行;创收留成经费管理提成。以各创收项目分配后各单位的留成经费为基数,按代管各单位留成经费的2%作为创收经费管理费,从各单位上缴给学校的经费中提取。

九、留成经费的管理使用

各单位创收留成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严格控制间接费用支出,办公用品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各单位负责人对创收留成经费使用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业务接待费按照上级部门三公经费的要求严格使用,不得超过留成经费的10%。发放在校人员个人劳务补贴、奖金、酬金等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实行各类人员收入总额控制,报人事处核准,随工资发放。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留成经费中用于员工奖励经费不超过留成经费的40%,剩余60%主要用于上缴主管部门和单位重大项目建设投入。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各单位组织新开展的创收活动,根据单位创收的实际情况独立上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分配提留。

十一、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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