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03]63号
2003年7月1日
省直各部门:
这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范本)
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参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责和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 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公共财政原则。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量财办事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农业、水利、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系统性修缮和大型成套专业设备修理的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批量办公设备。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符合一类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包括人大、政协代表大会和部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要求各地级市领导参加的一类大型会议。
其他项目,是指省级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不在上述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情况复杂的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
(四)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省级部门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五)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六)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应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立项。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四)省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考虑,择优分类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论据是否充分,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排序统筹考虑。
第十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级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写出项目实施报告书报主管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对跨年度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年度末写出项目进度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范本)(见附表)
《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范本)》填报说明
1、《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文件(范本)》是省级部门向财政厅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由《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书》和所属预算单位《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及有关附件(有需要的项目应同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评审报告》或其他特定项目要求报送的申报材料)组成,《项目预算支出申报表》由项目预算单位组织填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厅。每个项目应当填制一份《项目预算申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其他项目类和行政事事业类项目中数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应同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大型会议、简单通用的设备购置(如公务车等)、补充公用经费性质的专项业务项目可不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某些要求报送特定材料的项目,应按该类项目的要求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3、大型购置是指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或同一产品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否则应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大型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或附属设施的整体结构或外观产生影响的修缮或成套设备的系统性维修,局部性修缮和维修应在日常公用支出中解决。
4、《项目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对基本建设类等大型项目,应同时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并报送《项目评审报告》。
5、“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XX房屋维修”、“XX会议”、“举办XX活动”等。
6、“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的全称。
7、“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8、“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9、“项目目标及预期目标”是指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预期实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进行表述。对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同时说明分阶段目标及预期效益。
10、“项目类型”、“项目属性”,在所选项目后面的“口”中划“V”。
11、项目依据指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及省领导批示精神。
12、《项目支出预算表》需填写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明细支出预算及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13、《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表》是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在填写本表明细支出项目时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据实填写。如:“大型修缮项目”按照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材料、人工费用等填写。“大型会议项目”按照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填写。同时,部门要在本表“测算依据和说明”中对申请预算的测算依据、方法作出详细说明。
14、项目资金来源口径与2004年部门预算录入表的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