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443号 印发《南方医科大学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01 14:5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和附属单位的政府拨入财政预算经费、学校各单位事业经费、经营性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创收经费、历年结余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三条 经费的开支使用,实行党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重大开支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审批。按级负责,先批后支,计划使用,讲求实效。经费开支和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逐级办理报批手续,不得越级上报或越级向下审批。校本部各单位建设性项目开支必须经单位党委(支部)集体研究,报销时单位主官要签字。日常经费开支,由各单位日指定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经费报销时需校领导审批的,应先报告、后开支,办理报销时先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再呈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批依据《南方医科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由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已批准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基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3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在执行时报校常委会审定,并按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追加的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程序立项后,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报经学校常委会审批;超预算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后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当年九月份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审批

第六条 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校内津贴,由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并按人员的增减、职级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扣缴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财务部门组织发放

第七条 人员的抚恤及遗属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助、职工探亲路费、其他补贴以及上缴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人事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公医费、教职工及学生的体检费等费用,由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大病补贴、特需医疗等费用,由职能部门审核,3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日常基本公用经费审批

第八条 学校年度统一安排的日常基本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指标控制。其中行政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福利费等,单项开支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托收的水电费、通讯费由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单,作为借款、报销的依据。处(含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处以下人员出差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飞机票需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招待费的审批按照学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指标内开支,由各单位领导审批;校级接待并且从分管领导的专项经费开支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大型工作组或兄弟单位住校工作,需列入学校招待费开支的,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0.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0.5-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购置教学、医疗、科研、行管、后勤设备等项目经费, 0.5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批,0.5-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等项目,0.5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批,0.5-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其他经费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下拨各系(教研室)的教学经费审批。各系(教研室)因教学任务发生的各种业务开支,1万元以下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批,1-5万元由各单位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对外创收及留用经费使用审批。成本性开支由各单位领导审批;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经费的审批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校本部创收提成在分配时,经费收支经财务部门核实后,3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开支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5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因公务需要在财务部门预借款项的,要严格控制现金的开支范围,其审批权限为:现金0.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0.5-3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支票1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1-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租赁款、对外投资(含校办产业)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南方医院、珠江医院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和修缮改造项目,江都医院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校本部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购置设备、基建维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领导审批,5-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50万元由校主要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附属医院、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已往下发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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