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02 09:45:36】

校财字[200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行[199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教辅机构,以及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各分管副校长统一管理,资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其它资产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四)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产权管理、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变更及清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纠纷调处、综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资产帐务管理、统计报告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价值由财务部门统一反映,实物以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等)为主,各占有、使用单位分级管理的模式。

第九条 对于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性国有资产通过建立并实行以资产为纽带,产权明晰,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后勤保障服务所需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市场竞争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化服务为目标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资产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对外投资、合作论证和统计报告工作等。

(三)负责对有关涉及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查核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项目,对已投入运行的学校国有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应得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上缴工作。

(四)负责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负责建立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总分类帐薄,按时核对资产总额,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上报。

(五)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图书、办公用品、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六)参与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审核办理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图书馆等是学校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器皿、牲畜类的资产等。

(二)基建处负责管理在建工程类的资产等。

(三)总务处负责管理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土地植物、被服装具、家具类的资产等。

(四)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类的资产等。

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学校资源共享方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二)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定,规范实物资产管理程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后勤管理需求。

(三)负责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投标采购、验收、资产报增、资产调拨、资产报损、报废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建立使用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负责实物资产的分类统计和明细帐、卡管理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档案,保管实物资产档案资料。

(六)指导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的日常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处置、报损和报废、资产清查等手续。

(四)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牵头的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

(四)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购建或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单位的资产存量,经论证后提出拟购建或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预算以及开支额度费用来源等,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属于新增的,需说明新增资产的理由(含论证材料)。

2、因更新而构建购置资产的,需说明拟淘汰资产的状况。

3、按规定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须编制招标相关文件。

4、其它与拟购置资产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资产购建或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后,进入规定的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的方式可按照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单独来源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并填写统一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进行索赔。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及校办产业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及校办产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承办部门是学校资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一)新开办法人单位。

(二)国有资产总额增减变动超过上次产权登记数额20%的。

(三)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四)因严重侵蚀国有资产权益,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关、并、转的。

(五)吸收其他投资设立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原法人资格终止,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

(六)改组设立股份制企业。

(七)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八)法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注销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申请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办理校办企业产权登记的政策及操作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校办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制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往来帐款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或经理人负责制度、经理人业绩评价制度以及董事、监事任命制度和配合制度实施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内控制度等。完善资产保障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必须在学校批准的银行开户办理资金存储和结算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存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及时清理未达帐项,严格按授权审批制度把好资金进出业务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核对清理,一般每年清理一次。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各级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呆帐、坏帐损失。

第二十八条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做好资产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同时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对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修缮并做好有关资产的年审工作,保证资产的完好,确保资产保持可使用状态,防止资产使用中人为的损失和浪费,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购建购置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建立管理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占用学校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占用费和租金等(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六条 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受托单位承担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南方医科大学”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冠用“南方医科大学”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对外合作,实行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的形式确保学校利益。未经学校批准的项目,不得以无形资产作权益性投资。

第六章 资产的变更及清查

第三十九条 资产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须交清所用资产。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移交、退休或离校手续。

(四)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四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理清查实有资产状况,确保资产账、卡、物相符,如有需要还可不定期进行局部资产的清查。盘点清查不仅要查明资产的实有数量,有无丢失、毁损等情况,还应结合检查资产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并做到帐帐、帐卡、账实核对相符。清查的结果填写《资产盘点清查表》及《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表》,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要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切实考虑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转作经营或进行对外投资或合作的资产(包括已确认为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该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作为该国有资产的定价及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转为经营的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费用,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有权对转入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经营性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八章 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经营性股权及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实物资产进行处置或转让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以及股权转让等。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或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以及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二)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报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等。

(二)审批。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校领导或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评估。资产处置申请经批准后,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处置申请办理资产的处置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将处置结果报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及时且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学校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撤并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或诉讼等。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范围内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九章 资产的账务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帐务管理:

(一)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设置登记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负责资产增加的财务审核,负责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并定期核对资产总额,保证资产账账相符。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业务审核,登记资产卡片,建立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定期核对资产卡片,保证资产账卡相符

(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资产卡片,建立资产台账,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卡、物,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十七条 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决算报表需反映的重要内容,财务报告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反映,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编制国有资产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年度内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条 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十一条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由学校直接或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及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六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的资产,为学校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本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学校报送资产报表。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510515) 电话:020-61648132 传真:6164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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