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1-08 14:03:35】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它包括在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人)。
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形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由向非本企业雇员支付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税目税率

征收范围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3.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5%
4.邮电通信业 邮政、电信3%
5.
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体育业3%
6.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网吧20% 台球、保龄球5%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
8.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9.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 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乘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外汇转贷业务);
5.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 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10.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11.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3.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4.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15.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赁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17.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8.
通信路线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19.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2.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3.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4.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金融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按其收到的外汇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起征点
我省对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元(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减免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院、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8)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营业税;
11)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行,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人员的35%以上的 (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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