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事种税。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2.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类资源。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① 原油,系指:开采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负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②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③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④ 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
金属矿产品原矿,系指:纳税人开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5.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6.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环节
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T)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7.资源税的税额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8.计税依据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015号文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9.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因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另外,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96]82号文的规定,从1996年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接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0.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附表二:
税目
|
标准税额
|
1995年度
执行的税额课税
|
数量单位
|
一、非金属矿原矿
|
|
|
|
(一)石棉
|
0.50元
|
0.40元
|
吨
|
(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
|
0.50元
|
0.40元
|
吨或立方米
|
二、黑色金属矿原矿
|
|
|
|
(一)铁矿石
|
|
|
|
1.露天矿
|
9.80元
|
9.80元
|
吨
|
2.地下矿
|
7.00元
|
7.00元
|
吨
|
(二)锰矿石
|
1.40元
|
1.40元
|
吨
|
(三)铬矿石
|
2.10元
|
2.10元
|
吨
|
三、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
(一)铜矿石
|
1.20元
|
0.96元
|
吨
|
(二)铅锌矿石
|
2.00元
|
1.60元
|
吨
|
(三)铝土矿
|
14.00元
|
14.00元
|
吨
|
(四)钨矿石
|
0.40元
|
0.32元
|
吨
|
(五)锡矿石
|
0.60元
|
0.48元
|
吨
|
(六)锑矿石
|
0.60元
|
0.48元
|
吨
|
(七)钼矿石
|
0.40元
|
0.32元
|
吨
|
(八)镍矿石
|
9.00元
|
7.20元
|
吨
|
(九)黄金矿
|
|
|
|
1.岩金矿
|
1.30元
|
1.04元
|
吨
|
2.砂金矿
|
1.20元
|
0.96元
|
50立方挖出量
|
(十)稀土矿
|
0.40元
|
0.32元
|
吨
|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0.40元
|
0.32元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