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学校党委批准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成立、年审、注册登记和解散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机构或教辅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拟任负责人所在学院确认书、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经形式审查报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研究,经研究同意成立的,下发社团成立书。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社团年审、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由团委具体组织开展,年审评定结果及注册登记建议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评价、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学生社团的年审按合格或不合格给予评定。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并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社团整改完成后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复审申请,团委根据年审内容对社团情况开展复审,年审评定结果及注册登记建议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四)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社团;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杜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解散学生社团的申请流程:
(一)学生社团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团成员出席方可开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人员进行表决同意解散,形成集体决议,报社团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单位;
(二)学生社团将大会决议、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注销社团。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解散、取缔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生社团工作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二)应为南方医科大学在职在岗教职工,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度。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宣传、人事、教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指导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书院学业导师标准每人每学期计20标准学时,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经历等同于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玫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每年按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总数10%数量评选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学校团委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同时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分类指导。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等6类学生社团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工作。按学生社团模式运行,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的学生组织统一归为其他类学生社团,其他类学生社团遵照本细则开展社团工作,同时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直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团委具体组织开展,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征求所在学院意见、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内设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学生社团骨干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团内各项评优评奖。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具体按《南方医科大学讲座论坛及大型活动管理办法》(校党字〔2018〕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团学活动管理的通知》(团发字〔2018〕1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并报学校审批,校外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取缔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类别报备至相关部门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进一步完善对外宣传内容“三校对三审核”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具体按《关于加强共青团新媒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团发字〔2019〕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存在下列情况时,党委学生工作部有权及时制止活动进行,并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活动政治导向错误,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不予继续注册登记或已经解散、取缔的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流程私自组织开展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接受社会资助开展活动的;
(五)活动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的;
(六)严重侵犯会员利益的;
(七)开展商业性活动的;
(八)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应及时制止活动开展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社团,进行校内纪律处分后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团委设社团工作部,配备专职团干部,负责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事务的具体指导,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工作,将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纳入到干部、党员和教师的考核评价当中,同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宣传部门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并与保卫部门做好社团活动开展的活动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监管工作;教务部门为指导教师指导社团的工作量、绩效工作、职称评聘等做好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可设立专项配套资金,促进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各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