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党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61648833
组织建设

南方医科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建设工作,完善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指导。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全体教职工,包括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柔性引进人才、兼职教师等人员。

第四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入职、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全过程。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校是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成立南方医科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主任委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分管组织、人事、人才、宣传、教学、科技、工会、

纪检、监察等工作的校领导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工会、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学院(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明确小组成员。将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党建考核体系。

第七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不予引进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在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拟招聘/引进人员,各单位应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招聘、引进程序。

(二)各单位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及时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涉嫌违反意识形态、教学工作、学术道德及其他等方面师德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委员会讨论拟定处理或处分决定,提交学校审定。其中,涉及违纪违法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部门将初步核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经学校审定,给予相关处理或处分的,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条 在相应的处理或处分作出前,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如有必要,委员会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力。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的执行。

第十二条 被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应当知道该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处理或处分的解除程序:

(一)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期满后,本人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委、部(处)务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委员会讨论,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被处理或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本人向委员会提出提前解除处理或处分的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程序参照本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处理或处分(提前)解除决定应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与《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