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含附属医院)全体教职工,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特聘研究人员、柔性引进人才、访问学者、兼职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师德建设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机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接受申诉、复核、组织协调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审推荐、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委员会。
(三)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科研院、工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核查工作。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
(四)调查核实结束,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拟定,并提交学校党委审定。如需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经学校审定,确实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1.情节轻微,未对他人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廉政纪律、劳动纪律、教学纪律、学术道德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之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师德师风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的,通报其所在党派基层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执行学校处理决定,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同时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涉及前款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况的处理处分程序和要求等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申诉机制。被处理或处分的教师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应当知道该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问 责
第八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离退休教师等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