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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9月30日 00:00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教辅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主要指外单位来校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合作商洽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兄弟院校主要领导以及知名校友等,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其他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对口部门牵头负责接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应当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接待,方案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他部门牵头负责的接待,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牵头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业务类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牵头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50/人。厅级以上领导或其他重要来宾的工作用餐,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在学校惠侨楼餐厅或南方大酒店内设餐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0/人。如确需在其他就餐点用餐,应在接待审批单中明确,且不得超过上述用餐标准。用餐标准含酒水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校内大吉领宾馆、南方大酒店等住宿场所。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由其本人自行结算,凭票据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牵头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或其他重要来宾,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接送车辆由牵头接待的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明细、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账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审批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同一公务活动接待费用需一次性报销,不得多次报销。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使用迎送标语,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处负责审计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年度公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来访外宾、港澳台有关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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