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和科研条件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高层次人才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南方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聘任计划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和科研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人才专项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管理方式。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经费使用须根据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经费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才专项经费预算和额度调整申请审核和督促经费执行进度等管理工作;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才专项经费的统筹管理,人才专项经费预算和额度调整申请审批,办理经费划拨,并协助财务处进行经费执行进度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对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经费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人才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科研条件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和其它费用。
(一)科研条件建设费:主要包括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专用设备和仪器购置、租赁、改装或维护,以及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费用。其中,购置设备应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购置并办理固定资产申报手续。社会科学类科研条件建设费还可包括信息数据库购置费、学术史料类图书和影像资料费。
人才专项经费总额在200万及以上的,科研条件建设费支出总额一般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60%;人才专项经费总额在200万以下的,科研条件建设费支出总额一般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社会科学类科研条件建设费支出总额一般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25%。上述经费比例要求可根据实际工作条件及需要,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视情况报学校研究作相应调整。
(二)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计算及分析费、出版文献信息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邮寄费及其它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三)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学术交流费等。其中,劳务费不得用于本校在编人员酬劳。其它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社会科学类其它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第四章 经费的拨付与执行
第七条 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划拨年度人才专项经费。经费使用期内,经费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调整或额度调整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交至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经费负责人应确保人才专项经费执行进度,年度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从经费使用的第二年度起,每年6月30日前执行年度经费应不少于50%,9月30日前应不少于80%,年底前执行完毕。
第九条 人才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完毕。如经费负责人在使用周期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可按所获经费额度申请延长相应额度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如超过经费使用期限、经费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其它非正常情况导致工作终止,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也不得用于与启动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对人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鼓励人才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数据库、图书等物品向学校其他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开放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附属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全职引进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已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