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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9:13    作者:孙岩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志愿者、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正常活动和训练应与勤工助学严格区别,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接受锻炼、提高素质”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分类招聘、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设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因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信息发布和报名人员的统计;

(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招聘;

(四)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数据库;

(五)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审核及发放;

(七)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育人成效宣传和日常管理;

(八)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

(九)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条件的拟定;

(三)配合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工作;

(四)协助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每年勤工助学岗位经费预算,结合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情况,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报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岗位设置分为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在校院两级机关中,各科室、教研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人员编制,视情况可申请1-2个行政管理助理岗位。

(三)在教学单位中,各教研室(学系)人均学年计划学时超过300学时,或各教研室(学系)总学年计划学时超过3000学时,可设1个教学助理岗位。

(四)科研助理岗位经核准后,由学生处协助各课题组招聘、管理学生,劳动报酬从科研专项经费中产生。

(五)各公共场所服务岗位(如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等)根据实际工作量申请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般应为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性任务。

(二)岗位设置类型参照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执行。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二)设置的岗位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数计算,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在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的情况下,校内用人单位可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代其值岗,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学校只按申请的岗位数进行支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程序、要求及考核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

(一)需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依据本办法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向学生处提交《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明确用人条件、工作纪律和要求,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三)各单位固定岗的申报集中在每年12月份。临时岗位的申请,应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始的前一周内提出,并附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应规定、文件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可在学生处网站或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获得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根据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提交报名申请。学生和单位之间应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被录用的学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勤工助学协议书》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应聘学生依据本办法及具体工作内容协商制订,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报学生处备案后,学生即可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三)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两周与用人单位沟通。

(四)勤工助学岗位和录用学生信息在上报学生处后,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可自行解除聘任。如确实需要人员变更,须重新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各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考核表》(一式三份)上报学生处备案后为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按照广州市公布的最新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超6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20.3元,单月累计酬金不超过812元,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未列入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支出的助学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广州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后,连同发放办法一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要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含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只包括校本部、顺德校区,不包括附属医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202191日起施行。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方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179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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