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奖励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践行“博学笃行,尚德济世”的校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年评优与奖学金的发放,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学年评优活动每年十月份进行。新转专业学生当年的评优活动在原班级进行。
第四条 学年评优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学生在学年评优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学年评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四)未完成培养方案相应年限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的;
(五)学年内出现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
不及格的。
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
第七条 学生评优分为:
(一)学校学年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评优比例
(一)学校学年奖学金控制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
(二)优秀学生从学年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总数控制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优秀学生干部总数控制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干部人数的30%以内。
第三章 学年评优的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学校学年奖学金
(一)奖励比例及标准
一等奖,各年级或专业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各年级或专业人数5%以内,1500元/人;
三等奖,各年级或专业人数13%以内,10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我校在籍在册的本专科生(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学生第7学年起纳入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序列)。
(三)评定办法
在学校下达的比例范围内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从高到低排。
第十条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或担任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获学校学年奖学金;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奖励比例及标准
优秀学生干部,本专业年级学生干部人数30%以内。
(二)评定对象
优秀学生干部从各学院班委成员、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学生组织干部中产生。
(三)申报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社会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综合素质测评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0%以内。
第四章 学年评优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和年级分别成立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各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长、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各年级长、班主任或教师代表构成,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学院学生的学年总结与学年评优工作;
3、对各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4、审核本学院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5、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党小组负责人、班主任或教师代表、同学代表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年级同学做好上一学年的个人总结和新学年的个人发展计划;
2、制定本年级学年评优细则;
3、评议确定本年级学年评优的人选;
4、填写、上报与学年评优工作有关的表格和材料;
5、做好与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年评优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学年结束后,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评优申请,附上有关材料上交班委会。
(二)班级推荐。班委、团支委和同学代表联席会议采取民主形式评议推荐本班学年评优的人选。
(三)年级评选。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比例和名额,采取民主形式评议确定本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填写有关表格和材料上报学院。
(四)学院审查和公示。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或名额审定各年级的学年评优人选,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好有关表格和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年评优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或教职员工对学院和学校公示的评优人选如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学院领导、校学生工作部直至学校领导反映,但反映意见者必须采用真实姓名。
第五章 奖励形式、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年评优中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励的形式有二: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学金。
第十六条 奖学金是学校对获奖者的物质奖励和资助,是获奖者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
第十七条 学生领取的奖学金,应当用于与完成学业有关支出,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讲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本办法未详尽之事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但须报学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