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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6年03月28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财行〔2015497号文和省财政厅粤财行〔201654号、粤财行〔201666号文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现就《南方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151号)有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1.调整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学校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表)。其标准是学校人员因公出差住宿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可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不要求定点饭店),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2.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处理。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由于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3.改乘交通工具的处理。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以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不给予补差。

4.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处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5.本单位以外人员差旅费的处理。校外借(聘)人员为学校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的,在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6.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7.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南方医科大学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人:徐静,王彦 联系电话:64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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