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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坚持政治自觉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厉行节约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财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行政按校本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管理

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工会为提升教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教职工予以适当补助。对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人。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不得超过学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一授课老师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和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

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项不超过3000元,且人均不超过5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全年同一会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单项类文体比赛活动不超过3次、参加本单位举办的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不超过2次(同一会员每次参加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时,最多可报2个单项和1个团体项目)。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规定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劳务报酬不得超过学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购置方式,确需购置统一服装(含鞋子、帽子)的,每次不超过600元,每年同一会员累计不超过1200元。

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1次教职工联欢活动,人均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可购买干果、水果、饮料、点心等,可设置奖

品以及支付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支出。

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健身活动,本单位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教职工会员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教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给会员。每年购买健身服务支出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的50%以内。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以及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为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会可组织本单位职工会员开展乡村疗休养、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先进职工疗休养, 疗休养费用原则上由工会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以作适当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五天(含往返日)。具体按《广东工会职工疗休养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 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购买门票、支付讲解费等。

工会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3000元。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本人10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夫妻双方在同一个二级工会的双方均可发放。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可给予一次性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为:一孩1000元、二孩2000元、三孩及以上每孩3000元。夫妻双方在同一个二级工会的双方均可发放。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按每名退休、离岗人员200元的标准购买),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普通疾病住院慰问金1000元,重大疾病住院慰问金2000元(重大疾病范围参照学校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会章程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每年累计不超过3次。慰问时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慰问金5000元,会员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去世慰问金2000元慰问时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教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团体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3000元,个人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对劳动和技能竞赛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性服务、 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的14岁(含)以下的教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不得未组织

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但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

个人自付部分;

2.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送温暖对象主要为高温天气户外岗位一线教职工,重要节日或重大灾害期间坚守一线岗位教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异地工作或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的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等。慰问金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群体性送温暖活动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关于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

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关于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工会自身组织建设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付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同意,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励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校本部二级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一)经费的来源

1.会员会费。学校工会将收缴的会员会费全额返还给校本部各二级工会。

2.下拨经费。学校工会每年根据校本部二级工会会员人数下拨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

3.行政补助经费。校本部各二级工会单位自筹经费非编会员的各项支出和工会活动经费不足部分可从各单位创收经费中给予补助,并按照学校关于创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经费。文体活动集体奖金等。

(二)经费的使用

经费支出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至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委托财务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 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行政补助收入不可用于发放节日慰问品。

第十九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  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 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 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 一” 儿童节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的形式提供相关服务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

学校工会经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学校工会

常务副主席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校本部二级工会经费,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二

级工会主席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由学校工会主席审批。

教工协会活动经费支出由各协会负责人审核,按第二十三条第一点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工会根据《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粤工总〔2025〕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122日起执行,201839日施行的《南方医科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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