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7年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指南的通知》(粤科函合字〔2016〕177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7年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面向粤港两地,优先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医药、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及重大疾病防治)等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三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504)
1.内容:该专题主要支持两地高校在广东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港属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合作基地。
2.支持强度:本专题列为重点项目,每项支持150万元,总体不超过5项;采取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3.目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开拓、建设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申报项目要求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至少1篇,至少设立1家联合研发机构实施联合研发,通过引进2名以上创新人才共同培养人才不少于3人;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2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文等。
(二)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0506)
1.内容:本专题主要支持已指定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
2.支持强度与方式:鼓励向粤港双方政府同时申请资助,获得粤港双方政府同时支持的项目,粤方每项资助100万元(港方另有资助);仅通过粤方评审的项目(港方未通过),粤方每项资助50万元。单方面申请粤方资助、并通过粤方评审的项目,粤方每项资助50万元。以上均采取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3.目标要求:应用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通过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 申报项目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要求;符合《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或多家在港注册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港方机构如为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商业注册证明。参与合作的港方机构可同时以申报单位的名义向港方政府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具体按港方要求进行申报,有关要求可登录香港创新署官网(http://www.itc.gov.hk)查询,粤方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同时申请粤港双方资助的各类项目、已列为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
广东企、事业单位在香港设立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孵化器的,其香港合作伙伴应当是国家科技部在港设立的国家伙伴实验室、伙伴中心,香港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大学,以及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港方机构,申报单位同时要提供港方合作机构的真实性材料,其中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合作单位,要由相应的园区管委会提供真实性材料。
(三) 项目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申报材料要围绕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人才团队、技术储备、科研设备、硬件条件以及双方合作的互补性作充分说明。粤港合作各方需签订相关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执行期限为自合同签署日起不超过2年。
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各方单位公章等具体信息,申报单位需提供港方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签名材料;(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研究的内容相符;(d)不接受以电子邮件及书信形式作为合作协议;(e)多页协议须有粤方骑缝公章及港方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签字,不接受格式不一致的合作协议。
(四) 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并全职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须以PDF格式提供毕业证书或职称聘书的原件)。项目组的港方合作机构人员要提供相关在职证明复印件。
科研院所或大学牵头、有企业参与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总投入)的50%。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仅由科研院所或大学参与研发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牵头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研发工作,并对政府资助资金作合理安排。本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广东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申报承担单位,合作各方可在广东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须在广东境外使用资金的,建议承担单位用自筹或其它资金列支。
(五) 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如近3年来申报单位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已发表的重要论文、相关的专利,以及项目执行团队以往完成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六)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强度必须与本通知指引相同。
(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七)纸件及附件要求:
1.纸质申报书原件1式2份,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签章须齐全。
2.须提供与港方单位合作的协议原件。如三方以上合作,需提供所有合作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3.有自筹经费要求的申报单位,须提供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原件。
三、申报时间
1、项目申请人在11月24日下午17:00前完成项目的网上提交工作。
2、各二级单位在11月29日下午17:00前完成申报项目的网上审核工作。
项目状态为“请交纸质材料至窗口受理”时,由各项目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签字盖章后交于12月11日前统一报送教研办。
科技处
2016年11月1日
(联系人:陈金源,联系电话:7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