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 2018 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计划 (项目) 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题背景
粤港联合创新领域是经与港方协商而设立,将发挥粤港各自优势,促进粤港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粤港两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所设领域围绕粤港两地科技创新需求,结合两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以及高新区、专业镇在政策、产业生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汇聚创新资源,建设自主创新品牌。项目选取当前粤港两地科技发展热点进行联合资助,争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上取得突破,进而提升粤港两地的国际竞争力。
二、专题内容
面向粤港两地,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等九个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两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20180502)
在粤共建研发机构:主要支持两地高校在广东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港属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合作基地等。总体支持不超过10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开拓、建设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要求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至少1篇,至少设立1家联合研发机构实施联合研发,通过引进2名以上创新人才、共同培养人才不少于3人;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等。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在港共建研发机构: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广东相关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其香港合作伙伴是港属研发机构或大学,以及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港方机构。申报单位要提供港方合作机构的真实性材料;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合作单位,要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提供真实性材料。总体支持不超过5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实施联合研究开发项目,在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人才方面有建树;有利于拓展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等。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二)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20180503)
本专题主要支持已指定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粤方符合条件的单位牵头申报,港方单位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参与合作的港方单位必须同时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向港方政府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具体按港方要求进行申报,粤方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有关要求可登录香港创新署官网(http://www.itc.gov.hk)查询。只有双方同时申报、双方都审核通过的项目才有机会获得资助。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应用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通过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事前资助。粤方每项资助100万元;港方按港方要求评审,并提供资助。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以上成员。
2.本项目执行期为自合同签署日起不超过3年。项目组内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香港地区科研人员,其受聘期起止时间应可覆盖项目执行期,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科研任务。受聘的有效证明须作为附件随申报书一并通过网上提交。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或多家在港注册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港方机构如为企业,须有相应的商业注册证明材料。
2.仅由大学参与研发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作要求。粤方如有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粤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财政专项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
3.申报各方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保持良好的互信关系。申报材料要围绕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人才团队、技术储备、科研设备、硬件条件、经费支持以及双方合作的互补性作充分说明。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港方合作伙伴互动情况的项目,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4.牵头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承担主要研发工作,并对财政专项资金作合理筹划和安排。本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广东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合作各方可在广东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需在广东境外使用资金的,建议由承担单位用自筹或其它资金列支。
(三)其他要求
1.合作各方(含三方以上)需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双方单位要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港方单位如没有公章,至少要有项目负责人签字。(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素,权责分明;(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研究的内容相符;(d)采用制式模版。不接受以电子邮件或书信代替合作协议。具体要求见附件模板。
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所有资料都要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不接受纸质材料。
2.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强度必须与本通知指引相同。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已承担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报人必须完成在研所有粤港项目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本年度项目。(2)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与港方同步,项目负责人在6月13日17:00前提交项目申请书,各二级单位在6月14日下午17:00前完成申报项目的网上审核工作。
附件:粤港项目合作协议模板
(联系人:陈金源,联系电话:789165)
科技处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