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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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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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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共卫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教代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科研,完成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教书育人,依法治院。

第四条 院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院教代会任期为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全院教工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委和工会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八条 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九条 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凡本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室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代表调离本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院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院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会议精神,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等;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十七条 正式会议召开前应召开预备会议,院教代会预备会由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正式会议召开应当有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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