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将《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3.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登记表
公共卫生学院
2018年6月22日
(联系人:罗军,联系电话:789119)
南方医科大学
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出国(境)6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资助出国(境)留学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出国(境)留学工作。附属医院资助出国(境)留学有关规定由医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合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选派人员应爱国爱校,敬业爱岗,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优秀。选派人员一般应为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副高级职称以上在编在岗人员优先考虑。
3.外语水平合格。公派留学人员应具备在留学国家(地区)工作及生活的语言能力。
4.截止到申报计划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来校工作满2年。
5.配偶不在公派留学期间。
6.留学人员回国(境)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出国(境)留学,再次留学期间学校不予以资助。
第六条 原则上留学单位应为教育、科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世界排名前200名)、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出国(境)留学工作,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评议、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个人确定留学单位并取得邀请函后,提交《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推荐。各单位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留学必要性、留学单位水平、留学期限、经费来源以及留学人员自身条件等内容。并将留学工作与考学、国内访学等派出工作统筹考虑,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经研究后形成单位年度留学计划报学校审批。
3.专家评议。学校组织专家评议,重点对申报人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4.学校审批。人事处汇总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对于未纳入计划的留学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出国(境)留学,须单独呈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公派留学资格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逾期人员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截止申报计划起两年内学校不予受理其留学申请。
第三章 留学期限
第十条 出国(境)留学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研究需要延长留学期限, 必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阶段性成果报告和下阶段研究计划、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信函、课题指导意见、经费资助证明,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延期项目须经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实具有较好的预期成果(单位评议结果作为延期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每次延长留学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长留学期间学校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期限原则上不得缩短,确因工作等需要提前1个月以上回国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同意缩短留学期限的信函,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留学回国,并以缩短的留学时间按比例退回学校资助经费。
第四章 留学经费
第十三条 留学12个月(含)以上,每人资助10万元人民币;留学6个月(含)以上12个月以下,每人资助5万元人民币。鼓励留学人员从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等其他渠道争取留学资助,对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人员,学校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差旅费和留学期限内的奖学金,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留学人员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留学人员自理。
第五章 留学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书面告知具体出国(境)日期,并签订《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所在单位应做好行前教育工作,明确派出任务、留学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地区)后,一个月内必须到我使(领)馆报到,并与国内所在单位联系,每半年向单位汇报一次留学情况;所在单位应密切关注留学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确保留学人员按期完成任务返校。
第十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仍占原单位编制。校本部人员从出/回国(境)留学次月起调整工资,在批准的留学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省岗位津贴、住房改革补贴,正常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停发节日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但可按实际业绩享受教学科研奖励津贴和专项奖励;附属医院人员工资由所在医院依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在半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其已返校工作的公函,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回校报到3个月内,须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汇报留学期间的主要工作;留学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研修情况进行考核,提交《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登记表》至人事处,考核不合格者,五年内不得申请国内外访学。
第六章 违反规定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已按期回国(境),但未在规定时间来学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的,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未按学校批准留学时限回国的逾期留学人员,从逾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一切福利待遇,留学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留学逾期未归、或留学期间私自改变留学身份、或擅自转至第三国的,留学人员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学校有权视情节轻重,按辞职、自动离职、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已享受学校福利待遇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逾期不归、留学回校后服务期未满提前离开学校等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要求违约赔偿,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加强选拔、派出、管理、回国等留学工作,确保留学效益。对有违反出国(境)留学规定人员的单位,学校将从严控制下一年度出国(境)留学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2016〕 50号文废止。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一、个人基本信息 |
姓名(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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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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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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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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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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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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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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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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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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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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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填至教研室/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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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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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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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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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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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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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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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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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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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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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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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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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正出国(境)留学或同时申报出国(境)留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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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留学情况 |
留学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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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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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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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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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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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研修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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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出国(境)留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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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留学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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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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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过学校留学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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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学校资助出国(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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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学校资助回国(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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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语水平 |
一外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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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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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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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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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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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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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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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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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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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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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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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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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接受高等教育或进修经历 |
时间 |
学校/单位名称 |
主修专业/内容 |
学习方式 |
所获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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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学习/工作经历 |
时间 |
学习/工作所在地区/单位名称 |
经费来源 |
在外身份 |
学习/从事专业 |
使用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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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内工作经历 |
时间 |
单位名称 |
专业/工作内容 |
技术职务/级别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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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学术成果 |
1.著作/论文 |
题目 |
发表时间 |
刊物名称 |
卷/期/页 |
收录情况 |
主要合作者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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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或参加与科研项目 |
名称 |
时间 |
项目编号 |
批准立项部门 |
排名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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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 |
名称 |
批准时间 |
专利号 |
批准号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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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奖励情况 |
名称 |
时间 |
等级 |
授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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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教学成果 |
1.授课情况 |
课程名称 |
课时数 |
授课对象 |
授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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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养人才情况 |
年度 |
本科 |
硕士(指导、在读) |
博士(指导、在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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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修计划 |
主要包括 ① 拟留学专业(研究课题)在国内外研究情况及水平; ② 拟选择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及选择原因(应简单评述对方国家及留学单位在申请人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优势,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对方有无合作基础及业务联系); ③ 达到本次出国(境)学习预期目标的可行性,结合本人目前从事的工作及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说明; ④ 出国(境)留学目的、预期目标、计划、实施方法及所需时间; ⑤ 学成回国(境)后的工作/学习计划及工作单位可提供的科研条件。 正文(800-1500字,请使用中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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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人保证 |
上述各项中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无误。如被列入学校出国(境)留学计划,本人保证遵守学校等有关各项规定。 |
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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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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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1.申请表内容是否属实: 是□ 否□ 如有不属实之处, 请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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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近五年教学、科研(学习)、工作情况;学术、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与健康状况;外语水平;出国(境)研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回国(境)后对被推荐人的使用计划。(请控制在500个字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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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单位对被推荐人出国(境)留学申请的具体意见是 优先推荐□ 一般推荐□ 暂不推荐□ |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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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20 】
南方医科大学
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说 明
一、《协议书》是学校(甲方)、二级单位(乙方)和留学人员(丙方)三方协商后签署、共同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甲方由其留学主管部门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二、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本协议书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
甲方: 南方医科大学
乙方: (留学人员所在二级单位);
丙方: (留学人员);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
工作单位: ;
国(境)内联系人: ;性别: ;
与丙方关系: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
住址(户籍所在地): ;
现工作单位: 。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丙方出国(境)留学有关事宜,在广州市白云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甲方派遣丙方出国(境)留学。丙方同意甲方安排,愿出国(境)留学并按期回校工作。
第二条 丙方自 年 月至 年 月以
身份,赴 国(地区) (单位)留学。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1、为丙方提供国(境)外留学资助费 万元(大写: 万元整 )。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对丙方做好行前教育工作,明确派出任务、留学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2、指定具体单位领导、专家教授或正式工作人员与丙方保持联系,关注丙方在留学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 督促丙方按时完成研修计划返校。
3、在丙方回国(境)三个月内,对丙方在留学期间研修情况进行考核,提交《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登记表》至甲方。
第五条 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甲方批准的时限完成留学计划,留学期满按时回国。
2、抵达留学所在国家(地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地使(领)馆报到,并向国内所在单位汇报留学情况。留学期间,丙方应每半年向单位汇报一次留学情况。
3、留学期间,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从事有损于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4、留学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需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5、留学期满应按时回国(境),在半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其已返校工作的公函,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回校3个月内,须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汇报留学期间的主要工作。
6、丙方留学回国(境)后,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服务期违约赔偿。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将根据丙方的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给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留学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留学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留学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南方医科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考核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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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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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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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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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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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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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个月 |
留学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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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国境后有没有在本单位进行学术报告: 1.有 2.没有 |
二、研修总结(结合留学目的、计划,对留学期间的研修情况进行总结,对今后学科领域研究的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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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建议 |
四、单位考核意见(结合留学人员研究目的和计划进行考评,不少于100字)
综合考核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