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教财函〔2017〕165号)
省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做好“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有关工作,现将高校资产处置“放管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从7月1日起,省属高校固定资产报废,由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粤财资〔2014〕16号附件1)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由高校按照《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4〕16号)第九条(四)规定审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二、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报废的,以及需要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三、各高校要按照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固足资产报废处置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高校按规定自行处置,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四、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审批工作,加强资产处置监督力度,防止随意扩大资产处置审批范围。每年度终结前20日,学校要将本年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价值等)报省教育厅(基财处)备案,并按规定做好资产账和财务账的账务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