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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核 应坚持“四个并重”

发布时间:22-05-24 15:33:15 作者: 编辑: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在审理工作中,善于总结和运用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对于能动应对复杂多样的违纪违法案件,稳妥驾驭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实现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总结经验,认为证据审核应当坚持“四个并重”。

一是坚持实体思维和程序思维并重。在证据审核中,既要注意审核用于证实违纪违法事实的实体性证据,又要注意审核能够证实调查取证过程的程序性证据。常见的程序性证据包括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调查取证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等。通过对程序性证据的审核,能够确保被审查调查人饮食、休息、安全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实体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比如,在搜查并扣押涉案款物的案件中,必须认真审核搜查、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款物是否交由被审查调查人辨认等,以保证扣押物品和涉案物品的同一性,同时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并重。正向思维是指站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角度,判断在案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在质和量上对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而逆向思维则是站在被审查调查人、辩护人的角度,梳理目前的证据情况,通过大胆假设和沙盘推演,归纳未来诉讼进程中可能存在的证据问题和风险点,进而未雨绸缪,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比如,在存在多次受贿事实的案件中,巨额受贿的单笔或数笔受贿事实因对量刑有较大影响,在未来的诉讼中极有可能成为被审查调查人和辩护人的重要辩护点,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在证据上反复论证,做到无懈可击。而对于关键证人态度反复的案件,对其询问需要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两份以上笔录,防止其未来出现翻证。

三是坚持宏观思维和微观思维并重。一方面,审理每起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人员都要有宏观思维,首先要“跳出来”看问题。对于全案的证据情况要有宏观把握和系统认识,在工作中有条不紊、统筹推进,避免陷入细节,顾此失彼。比如,笔者审理的一起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被审查人违纪类型较多,且证据繁杂,但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除了被审查人交代外,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证据明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部就班地逐个审理违纪行为,则容易陷入局部和细节的“泥潭”,没办法及时发现明显问题并反馈补正意见。相反,如果能对全案证据先有大致了解,对证据结构有概要性认识,就能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孤证情况先与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沟通,以此提高补正效率,提升办案效果。另一方面,证据审核工作要有微观思维,躬身入局。比如最常见的受贿案件,受贿人交代自己在外地出差期间,在某酒店收受行贿人财物,虽然受贿人的说法有行贿人的交代印证,但对于出行记录、酒店入住记录等均需予以核实,防止出现反证,可谓不厌其细。

四是坚持全局思维和重点思维并重。一方面,一般情况下每个案件均有其重点和难点事实,审理力量一般应更多地向这些重点板块倾斜,围绕构成要件夯实证据基础,这也符合辩证思维。另一方面,案件证据之间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要善于发现不同违纪违法事实的共性证据问题,注意系统梳理,避免出现证据之间的矛盾。比如,对于受贿人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有必要对其职务便利进行系统梳理,以便准确区分和界定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再如,被审查调查人在多个住处,或者先后在多个办公室受贿的,有必要对受贿人交代的受贿地点进行系统梳理,避免被审查调查人因为记忆偏差,或者有意设置“陷阱”,导致证据上出现反证。对于受贿金额较大的案件,对于钱款去向有必要进行系统梳理和调查,以利于印证案件事实,也有利于追赃工作的开展,等等。

(作者: 陈国树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