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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5-15 00:00:00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工程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的总称,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装饰、安装及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讯、网络消防、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学校一切工程建设遵循科学规划、适用节约、着眼长远、优质安全、遵守法纪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一切工程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先批后建的原则实施。学校基建处负责校本部及顺德校区新建、扩建、涉及主体结构改变的改建、修缮项目的建设,学校总务处负责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的改建、修缮项目的建设。要切实杜绝先建后报、各行其是等各类问题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审计、基建、总务、保卫)和各附属医院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学校基建处是全校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学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管理全校的工程建设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及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学校党委提供决策意见和立项依据;对工程的勘察设计、规划报建、现场施工、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招标投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处和各附属医院总务处(或总务科,以下简称基建主管部门)是本级单位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立项及报批

第八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原则上实行学校基建处或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三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对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自筹资金项目,在各单位范围内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由项目使用部门和基建主管部门专题书面申报各单位审批项目立项,其中,校本部、顺德校区项目经学校审批,各附属医院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书面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理由、功能需求、总投资估算及可行性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对财政投资项目及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自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学校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工程立项;需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并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环境评价、节能评价、规划申报、立项申报等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对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制订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各阶段、各环节的合同签订及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制订的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规划、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对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基建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设计;对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和学校现行规定进行工程规划报审、勘察设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所有工程须委托具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及广东省、广州市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投资限额进行设计。

第六章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项目在立项、设计、规划报建、招标发包、施工建设、工程结算等各个阶段,在保证项目使用功能、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要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因素严格管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合同价(或中标价),合同价(或中标价)控制工程结算价的原则,确保将工程总造价控制在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28层、或单跨跨度超过36米、或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等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聘请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或个人协助进行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以设计阶段为重点,实行投资限额委托设计。严格按照工程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加强各阶段图纸审查,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认真征求和听取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的意见,结合设计规范,严格把关,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和变更。

第七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学校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并负责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并协调有关人员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不得动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把好造价控制关。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前,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其合理性,并做出造价估算或预算后,再按照报批程序决定有关事宜。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在施工前期和施工过程中,基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章制度办理各种报批手续,视情展开对规划、防雷、人防、环保、设备、消防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基建主管部门督促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预验收(即单位自行验收),限期整改存在问题。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出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安排,待各专业验收合格后,组织正式的竣工验收,并报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实施施工监理的项目验收,参照上述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章移交使用

第二十七条已完工的项目必须经省、市、区建设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确需提前使用的,需经预验收合格,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一经使用,基建处视情给予配合,由总务及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实物,以及整栋房产和固定资产等相关配套资料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总务、保卫、设备等管理部门进行分配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一章工程结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及相关资料进行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工程结算审核按照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初审、复审,涉及财政投资的项目,还需报送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终审。

第十二章工程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会同基建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结算编制竣工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依据竣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决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总务等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入账手续。

第十三章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基建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基建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基建工程档案资料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或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将部分关键资料复印移交管理和使用部门(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用到的图纸及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等资料)。

第十四章工程保修

第三十五条在工程保修期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交付使用起算,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以及合同约定,基建主管部门督促原施工单位做好质量问题的保修工作,同时,总务部门需及时跟进维护。

第三十六条工程保修期满前30天内,由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单位和总务、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交接;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总务部门全面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工程建设中,基建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各环节上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严格监管。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建设原则,全力控制建设成本。

第三十八条实行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制度,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南方医科大学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校字〔2005〕125号)同时废止。

南方医科大学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