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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5-15 00:00:00 来源: 点击数:


总则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以下称项目)的建设程序,保证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项目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规范审计、立项审批、用地批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概算审核、预算编制、规划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用管移交、结算审核、财务决算等基建程序。

第二条校园总体规划的审批

校园总体规划(以下称总规)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总规方案由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审核,最后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总规一经审定,必须维护其权威性、连续性和延续性,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和原则进行报批。

第三条项目审计方式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的规定,依照《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审计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对项目从立项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建设全过程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检查与评价。

(二)大中型项目,视情实施全过程审计或对部分重点阶段、重要环节实施全过程审计。

(三)重要、重点项目,如需实施全过程审计,由基建、审计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办公会决定。

(四)一般性项目,以事后审计为主。

第四条项目立项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审批。

1.项目建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等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2.审批权限:

(1)概算总投资(以下称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

下同)的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自筹资金项目或财政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下同),由学校常委会决策,报省教育厅审核,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研)的编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权限为: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学校组织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3.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合并报批。

4.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必须分别编制、报批。

5.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免去可研编制,由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

6.财政投资项目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合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五条项目用地的审批

(一)项目建设需要新征土地的,征地规模和地点在项目建议书和可研中予以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规划国土部门要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利用自有土地的,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直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四)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七条概算控制和审批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研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二)自筹资金项目,概算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三)财政投资项目,可研批复中有明确要求的,概算按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本条前款所述办理。

(四)项目因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调整,导致概算超过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预算编制和审批

(一)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预算书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合同未要求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预算书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具备国家注册造价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二)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自筹资金项目,预算由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办公会或常委会批准。

(三)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基建主管部门商设计单位压缩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研。

第九条规划报建主要程序

(一)办理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报建等审批手续。

(二)办理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专业的审批手续。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招标投标要求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联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等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合法、合规,要全面、准确地表述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三)招标预算不得超出经审定的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办理施工图审查,取得审查报告。

(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总价800万元以上及单体建筑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施工监理。

(二)实施施工监理的项目,现场管理以监理单位为主,基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不实施施工监理的项目,现场管理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

(四)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确保质量、进度和安全,控制造价。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验收过程要合法、合规,手续和资料要齐全、有效。

(二)监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要规范、完整。

(三)竣工档案资料要符合归档要求。

(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及管理移交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按职责分工向学校

相关主管部门移交房屋、设备(设施)的使用及管理、维护保养等事项。

(二)在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属质量缺陷的,由基建主管部门商承包人予以维修;属其他原因需维修的,公共建筑由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由业主个人负责。

(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公共建筑由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公共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四)质保期满,除国家规定终身保修的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商承包人予以维修外,其他维修按本条第(二)款所述各自负责。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的审核程序

(一)督促承包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二)按《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基建主管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

(三)初审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校领导审批后,送学校审计处进行复审。

(四)属财政投资的项目,结算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后尚需送财政评审。

(五)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后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未按规定程序审计或审计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增手续,并按职责分工移交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管理。

(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协助财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如竣工财务决算超出概算,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在工作中改进。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南方医科大学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