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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5-15 00:00:00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完善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控制造价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工作: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管理工作;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的管理工作;现场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工作;变更增加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和结算工作等。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前,现场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工作:施工场地临时道路与主干道的连通;临时供电线路至施工现场的连通;临时供水管网至施工现场的连通;施工场地的平整。

(二)做好施工场地红线及红线外两米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树木等的拆除和迁移工作。

(三)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等的物探工作;做好临时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搭建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施工区域四周进行围蔽。

(五)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及周边实际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坐标控制点及排水管网连接点等技术资料。

(六)做好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各种施工证照文件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必须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满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工程施工前,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到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工程开工后能够按计划顺利组织施工。

第五条必须处理好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之间关系,确保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得到设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和疑问,及时完成需增加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避免出现停工窝工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

第七条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为避免经济纠纷,相关事项在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第四章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必须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监理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要求开展工作。开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委派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工程师。

第九条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保证工程质量,严格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警告、整改、停工等措施。

第十条检查监督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及混凝土浇筑等重要工序必须履行旁站监督义务,及时制止出现的“偷工减料”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特别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对施工单位进场各种建筑材料的抽查、检查和验收工作,核对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资料,并按相关规定在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把好工程材料质量关。

第十二条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范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工地例会或视情召开各类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有关工程问题,形成处理意见或确定具体方案,并发出书面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及时传达建设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的指令和信息,每天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完成施工日志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督促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要求组织施工中间环节的验收、各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监理归档资料,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章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精心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进场实行检查验收制度。材料采购前,对生产厂家、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等级、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信息须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确认。材料采购进入施工现场后,由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材料审批表进行检查验收,核对生产厂家、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等级、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信息,一一查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才能使用。须送检的材料,按规定须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代表在场见证,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防止不合格和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把好材料质量关。

第二十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做好检查验收制度,防止出现“偷工减料”和违反施工操作规范现象,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排放等对环境的污染,尽可能减少夜间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重点工程、抢险救灾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安全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生产作业,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防火、安全保卫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并按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和配备保安人员。

第二十五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做好施工中间环节验收、各专业验收及竣工自行验收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工程档案资料,及时上报工程结算资料。

第六章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混凝土浇筑等重点环节加强检查监督,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坚持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情况。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工作。

(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方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及施工工作,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工程项目的进度目标管理,具体做好对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周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完成周进度计划是实现总进度计划的基础,在周工程例会上,对周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发现偏差应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变更和签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条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二条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中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施工现场变更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变更的基本内容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工艺、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包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变更,合同外的任何工程变更等。

第三十四条必须严格做好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工作,把好造价控制关。如确实需要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按《南方医科大学使用单位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的形式向其主管部门及校领导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再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变更的申报主体。建设单位(基建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均可提出工程的变更,并分别按以下几方面提交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造价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变更的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基建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按《南方医科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审批表一》(附件2)逐级报批。

(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提出的工程变更,按《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二》(附件3)逐级报批。

(三)原则上先报批后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的可先口头报批同意后立即施工,书面手续后补。

第三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累计预算金额在不超过本项目合同暂列金额的前提下:每项变更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下同)的,由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向部门领导申报审批;每项变更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下同)、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向主管校领导申报审批;每项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报校长审批;每项变更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召开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工程变更累计预算金额超过本项目合同暂列金额的,每项变更无论预算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超过本项目合同价10%以上的,均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四)工程签证应做到真实、及时、准确,不得在工程签证中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施工单位在提供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进行计量、复核并签字确认。工程价款的签证按合同相关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章变更增加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各项工程,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标准时,按施工现场变更签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预算金额达到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标准时,应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必须做好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各单位提出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计划目标实施。

第四十条必须做好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设备安装及服务性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各自施工范围内将工作计划提前协调安排好,避免交叉作业和互相干扰,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和互相配合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做好机关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及时通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执行落实情况,全面得到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必须切实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多请示汇报,必要时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来现场指导检查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章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竣工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竣工结算工作按《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其它

第四十四条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使用单位工程变更申请表

2.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3.南方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南方医科大学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