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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校人字[2012]81号)

【 发布日期: 2012-11-14 08:49:45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做好我校教职员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在学校宏观指导下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认真拟制计划,于上年度的11月底前上报学校。特殊情况需要增派或调整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需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纳入补充计划。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出国(境)留学工作,日常工作由各单位相关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出国(境)留学对象选派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出国(境)留学必须保证重点,优先满足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特殊需要;必须着眼为学校培养学术带头人、急需的业务骨干以及特殊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凡留学专业与学科科研方向不一致,非学科建设急需,或选派对象不符合选派条件的,一律不予派遣。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人员出国(境)留学工作与送学进修等工作统筹安排,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位率不低于80%,行政管理人员在位率不低于90%,以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派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热爱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优秀。选派留学人员一般应是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工作成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科研骨干。优先选派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赴国(境)外做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3、外语水平合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能流利使用目的国语言进行交流,对于交流困难的,出国前应参加相应的外语培训。

第八条  来校服务年限不满二年者,一般不予批准出国(境)留学。

    

 

     第三章 出国(境)留学申报程序及办法

 

第九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按照个人申请、择优选派、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留学的一般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条  出国(境)留学实行个人保证制度。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留学人员,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未经学校批准而延期回国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确定出国(境)前1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领导应认真做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思想工作,并由具体的业务承办人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旷工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上报出国(境)留学请示件,必须写明拟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及联系渠道,国外接收单位的技术水平,出国(境)留学的必要性,拟派人员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的基本情况,留学身份,留学期限和经费来源等内容;上报请示的同时,应报齐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1、本人申请;2、接受单位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翻译件;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

    

 

     第四章 出国(境)留学期间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出国(境)留学的时间一般为324个月。1、高级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短期培训和语言类访学:留学期限为6个月以内;4、合作研究(含博士期间联合培养):留学期限为624个月。确因工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函及经费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总的留学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任何个人不得以改换留学单位和专业为理由申请延长留学期限。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仍占原单位编制,经批准留学期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按档案工资发放待遇。

第十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财务和住房的有关规定。出国(境)留学期间,其所租用的公寓住房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因逾期未归处理后,由房管部门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必须做到:

1、严守国家机密,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自觉抵制国外反动势力的渗透及策反活动。

2、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维护民族尊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任何有损于祖国和人民的事,不说任何有损于祖国和人民的话。

3、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做到至少每半年向学校人事部门及出国前所在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汇报。

4、严格执行出国任务计划,不擅自改变身份、转读学位、延长留学期限或转至第三国。

第十九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除完成正常的学习、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加强与我校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互相勉励,努力学习,按期回校工作。

2、主动与国外导师和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不断扩大对外交流,广泛开辟新的出国(境)留学渠道,为学校人员创造更多的出国(境)留学机会。

3、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为学校提供有价值的科技信息、实验器材和科研试剂等。

4、动员和推荐在国(境)外的优秀人才来学校工作。

第二十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达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在原单位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应在本人回校工作后才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派出单位(学院、学系及科室)要经常与出国(境)留学人员联系,定期向他们介绍国内、校内和科室的情况。要经常深入出国(境)留学人员家中,关心出国(境)留学人员家属、子女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派出单位每年应向学校专题报告出国(境)留学人员情况。

    

     第五章 留学人员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半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过批准留学期限,或按期回国,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出国逾期未归,按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原单位同意后,可在校内统一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二年内一般不再次派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境)留学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派出单位要及时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留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就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成绩优秀的要大力宣扬,大胆启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出国人员奖励制度。凡在为学校联系出国(境)留学渠道、筹措经费、引进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出国(境)留学人员心向祖国,热爱学校,为国争光,为校贡献的先进事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doc
文件类型: .doc 0fb2d679f0cfa1a5c4e11bba954f12fa.doc (83.00 KB)
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doc
文件类型: .doc bff45ff74b0b0d66f32f952bfe8699c1.doc (36.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