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出国(境)留学工作的效益,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特设立南方医科大学出国留学专项资金。
第二条 出国留学专项资金每年评审一次,主要用于择优资助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以及管理人员和青年教师到国外短期学习考察。
第三条 出国留学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组成)负责实施;其中管理人员出国学习考察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事处协助,专业技术人员留学进修及短期培训由人事处负责、党委组织部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事计划报送及手续办理。
第二章 资助条件、期限与额度
第四条 申请出国留学专项资金进修留学的期限一般为3—24个月。1、高级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短期培训和语言类访学:留学期限为6个月以内;4、合作研究(含博士期间联合培养):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出国(境)进修留学人员应为来校工作2年以上,目前在职在岗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热爱祖国,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优秀。选派留学人员一般应是学科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工作成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科研骨干。优先选派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赴国(境)外做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3、外语水平合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能流利使用目的国语言进行交流,对于交流困难的,出国前应参加相应的外语培训。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进修留学人员一般不超过40岁,对于工作急需的特殊人才,或派遣渠道相对稳定并有著名专家教授推荐、学成后能按期回国的优秀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岗期间表现一般,留学专业不对口,对方专业水平低于国内,或所在科室同一时期出国留学人员超过20%的,原则上不得派出;正在从事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出国(境)后影响工作的,应暂缓派出。
第七条 受资助人员进修留学到期后一般不再延长时间,确实因科学研究等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批准可转为自费留学计划,不再享受出国留学专项资金资助,且总的留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年。
第八条 赴国外进修留学的,资助标准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按留学月份资助),赴港澳台留学的,资助标准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按留学月份资助)。学校鼓励留学人员从其他渠道争取经费资助,对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人员,出国留学专项资金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出国留学专项资金的申请与评审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出国留学专项资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根据年度资助预算和申请者的业绩情况,提出拟资助项目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申请者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金额及评审意见修定计划内容,签定协议书。若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签定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出国后的管理及相关待遇参照留学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资助留学人员在学期间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和学习体会,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将及时在留学工作网站予以公布。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3个月内向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递交留学工作总结,并在学校或本单位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学习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研进展与动态。
第五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专项资金由学校单独设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受资助出国留学的,一次性拨付资助费用。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对资助经费不得挪用或截留,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学校财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和青年教师到国外短期学习考察一般采用组团派出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中青年人才培养,认真做好出国留学工作,切实加强出国留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配套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留学原则,不断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回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