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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6-09-09 16:10:34 】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将《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2.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南方医科大学

2016621

    (联系人:余慧,联系电话:648706

 

 

 

南方医科大学

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出国(境)6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留学人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资助出国(境)留学工作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出国(境)留学工作。附属医院资助国(境)留学工作由医院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合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选派人员应爱国爱校,敬业爱岗,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优秀。选派人员一般应是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工作成绩良好的学术骨干。

3.外语水平合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能流利使用目的国语言进行交流;对于交流困难的,出国前应参加相应的语言培训。

4.截止到申报计划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来校工作满2年。

5.配偶不在学校资助公派留学期间。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份拟定第二年出国(境)留学计划。留学计划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和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个人确定留学单位并取得邀请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准备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留学必要性、留学单位水平、留学期限、经费来源以及留学人员自身条件等内容。并将留学工作与考学、国内访学等派出工作统筹考虑,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经研究后形成单位年度留学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留学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经学校批准的公派留学资格保留到当年1231日。对于未纳入计划的留学项目,学校原则上不再审批;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出国(境)留学,须单独呈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出国(境)留学实行合约管理,经学校批准的留学人员,出国(境)前1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签订《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第三章 出国(境)留学期间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的时间一般为6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因工作等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信函及经费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延长留学期间学校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期限原则上不得缩短,确因工作等需要提前1个月以上回国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同意缩短留学期限的信函,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留学回国。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到我使(领)馆报到,并与国内所在单位联系;对一个月未到我使(领)馆报到或未与国内所在单位联系的,所在单位应主动联系出国人员。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每半年向单位汇报一次留学情况。

第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仍占原单位编制。在批准的留学期间,从出国的次月起只发放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待遇,停发学校补助部分,但可按业绩享受奖励津贴和专项奖励。

第十五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达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在原单位申请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应在本人回校工作后申请竞聘任相应职务。

 

第四章  留学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12个月(含)以上,每人资助10万元人民币;留学6个月(含)以上12个月以下,每人资助5万元人民币。鼓励留学人员从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等其他渠道争取留学资助,对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人员,学校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差旅费和留学期限内的奖学金,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留学人员自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签订《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后,学校一次性拨付资助费用。超过批准留学资格保留时限仍未出国(境)留学的,须将资助经费全额退回学校。

 

第五章 留学人员回国后管理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半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其已返校工作的公函,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回校报到3个月内,须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出国留学期间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2年内一般不再派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境)留学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派留学人员应至少为学校服务5年。

 

第六章  违反规定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按学校批准留学时限回国,或按期回国、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均属于出国逾期未归。留学人员逾期未归,从逾期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一切福利待遇,挂靠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对逾期不满3个月回国的,对其中认错态度好、学校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留校工作。逾期3个月以上、或留学期间私自改变留学身份、或擅自转至第三国的,视情节轻重,按辞职、自动离职、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已享受学校福利待遇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逾期不归、留学回校后服务期未满提前离开学校等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补偿暂行规定》(校人字[2016]47号)相应标准进行服务期违约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归等违约行为并已经处理的留学人员,应在感情上不疏远,联系上不中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协助学校做好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对有违反出国(境)留学规定人员的单位,学校将从严控制下一年度出国(境)留学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校人字[2012]81号、校人字[2012]82号文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号:  20             

 

 

 

南方医科大学

 

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一、《协议书》是学校(甲方)、二级单位(乙方)和留学人员(丙方)三方协商后签署、共同信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甲方由其留学主管部门签署《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二、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对本协议书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补充。

 

 

 

 

 

 


甲方:     南方医科大学   

 

乙方:                     (留学人员所在二级单位);

 

丙方:                     (留学人员);性别: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                                     ;

 

国(境)内联系人:              ;性别:     

与丙方关系: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工作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资助丙方出国(境)留学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甲方派遣丙方出国(境)留学。丙方同意甲方安排,愿出国(境)留学并按期回校工作。

第二条  丙方自         月至        月以                

        身份,赴        国(地区)             (单位)留学。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1、对丙方的出国(境)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丙方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为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2丙方留学期间只发放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待遇,可按业绩享受奖励津贴和专项奖励。

3、甲方为丙方提供国(境)外留学资助        万元(大写:       万元整 )。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指定具体单位领导、专家教授或正式工作人员与丙方保持联系,协助甲方进行出国(境)留学管理有关工作;

2、负责丙方按期回国(境)后的工作安排,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丙方的作用;

第五条  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甲方批准的时限完成留学计划,留学期满按时回国。

2、抵达留学所在国家(地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地使(领)馆报到,并向国内所在单位汇报留学情况。留学期间,丙方应每半年向单位汇报一次留学情况。

3、留学期间,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从事有损于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4、留学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需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5、留学期满按时回国(境),在半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其已返校工作的公函,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回校3个月内,须在单位进行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出国留学期间的主要工作。

6、丙方留学回国(境)后,必须完成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补偿暂行规定》(校人字[2016]47号)的服务期,否则按相应标准进行服务期违约补偿。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述。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将根据丙方的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协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留学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                  

(签字)                                   

 

 

乙方(留学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丙方(留学人员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