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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实施办法
作者:南方医科大学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14        阅读量:
根据广东省政府相关规定和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原则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与学校工作人员住房货币分配同步实施;

(二)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计租办法根据广州市政府文件办理;

(三)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调整标准

(一)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3.50元;

(二)市场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20.00元。

三、计算办法

(一)以下情况按成本租金计算房租

1、符合享受学校公有住房条件的学校工作人员;

2、在学校工作已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合同工;

3、转业复员到学校以外单位工作仍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人员;

4、总后勤部广州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总后勤部广州干休所的在职军人干部已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

(二)以下情况按市场租金计算房租

1、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学校工作人员,从逾期当月起计收;

2、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工作人员,从决定之月起计收,并限期退房;

3、擅自占用学校公有住房或私下转租的,从擅自占用或私下转租的当月起计收,并限期退房;

4、学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批准暂借(三个月内)住房的;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原住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腾退的;

6、配偶已购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福利住房的;

7、其他违规住房。

四、收缴办法

学校工作人员的住房租金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人员,每月前五个工作日自行到学校财务收费中心缴纳,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的,每日按欠交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

五、工作分工

(一)总务部门

1、负责公有住房租金收缴的管理。

2、每月底向财务部门提供公有住房应缴租金数据。

(二)人事部门

每月底向总务部门提供人事情况变化资料。

(三)财务部门

1、根据总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接收银行转帐和现金交缴公有住房租金,并出具收据。

2、适时组织对帐,确保租金收缴准确无误。

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南方医科大学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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