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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公有住房租金、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30        阅读量:


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公有住房租金、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水电管理,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南方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水电管理由总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总务处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租金、水电费统计编制及催缴;财务处为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租金、水电费收缴(划扣)、开具发票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公有住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管理,遵守房租、水电管理制度,按既定的房租价格标准以及水电实际使用数量缴纳费用。

第二章公有住房租金、水电费收缴及公示

第四条总务处相关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查抄水电计量设施记录数据,核算用户水电耗用量并制作水电收费和公有住房租金汇总表,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上报总务处领导,同时提交财务处审核;通过审核后由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收缴(划扣),并在总务处(财务处)网站公示收费情况。

第五条用户为校内工资关系的,一律委托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资中代为扣缴;用户不为校内工资关系的,应向收费中心提供划扣账户,委托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定期划扣缴费。

第三章公有住房租金、水电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水电收缴监督管理由监察处、财务处和总务处三方共同负责。设立监督电话(电话号码:648668),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监督举报公有住房租金、水电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由监察处牵头成立检查小组,检查人员组成由:监察处、财务处、总务处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半年或一年)与专项检查(根据需要)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四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用户在规定时间內未能结清房租、水电费的,总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放催缴费通知单。自催缴费通知单发放之日起10日后仍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九条用户对水电费账单上的使用数量及金额存有疑问时,应在接到账单之日起15日内向水电管理部门查询,水电管理部应认真复查。用户如果对水电计量设施的计量准确性存有疑问,可申请水电管理部门进行检测。水电管理部门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送检计量设施进行检测。若存在质量问题,水电管理部门应退还相应水电费;若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的用户承担。

第十条以下情况属于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通过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擅自接用水电,或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2.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或失效。

3.伪造或开启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4.擅自移动、改装水电计量装置,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用途。

5.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即擅自接入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增加用电设备而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6.利用学校公共用水用电设施满足未经学校批准的盈利性活动,或用于个人消费的。

7.未经允许将本部门用水用电设施转借给他人使用。

8.其它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以上违规用水用电行为,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断水断电、取消租住权、报请学校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罚款以及其它经济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方医科大学总务处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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