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膳食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学生餐厅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部令第71号文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膳食委员会是学校后勤化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总务处组成学校膳食监管网络,配合总务处完成学校膳食监管工作任务。
第二条 总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选聘膳食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膳食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国家宪法;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热心后勤工作,支持学校后勤改革建设;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总务处安排的监管工作,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四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就日常饮食服务的相关事宜向总务处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咨询学校有关饮食服务事宜,及时反映师生对饮食服务的改进意见和需求。
(三)定期检查采购人员外购食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情况。
(四)每学期召开一次膳食管理委员会例会,主要收集和反映教师和学生对餐厅和小卖部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五)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学校。每个学期进行一次的教师、学生对膳食情况的问卷调查,并且进行统计、汇总。
(六)通过定期开展民意调查,举办同学和后勤饮食工作人员的座谈、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搜集同学中对饮食服务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食堂管理,搞好监督工作,配合总务处搞好相关宣传工作。
(八)抓好餐厅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以及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对违反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相关制度向总务处及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条 膳食委员会组织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1名:(由教师代表推选)
副主任委员会1名:(由总务处饮食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总务处饮食中心的2名工作人员
教师代表:2名
学生代表:9名
(二)委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发言和表决权,能通过符合膳食管理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投票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事务;
2、对膳食管理委员会或各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意见、问询、建议,实行监督的权利;
3、经总务处饮食中心同意有单独或分组对饮食服务工作行使检查、质询的权利;
4、学生代表可通过青年志愿者加时,全体委员在例行检查当日可由膳食委员会提供的每人50元的快餐补助;委员有权因故申请退出的权利。
(三) 委员的基本义务
1、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要严于律己,遵守社会公德,言行符合学校广大师生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利用膳委会成员的身份做出有损膳委会或学校荣誉的行为;
2、自觉维护《南方医科大学膳食委员会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维护膳食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膳食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3、服从膳食委员会的领导,服从本单位和总务处的指导,参加膳食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餐厅建设与管理,积极主动地学习管理知识,对餐厅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4、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奉献精神,在学习、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5、按时参加例会,每学期末,膳食管理委员会要据实负责地向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任期届满按程序做好交接工作;
6、委员要乐于奉献,以身作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活动;
7、委员有义务带头遵守餐厅就餐秩序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收集和反馈同学的意见;要切实负责,对餐厅工作人员饮食服务卫生进行监督;为膳食管理委员会提供合理化建议;
8、有深入搜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广大师生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9、有定期收集信息、整理信息、汇总信息与报送信息,及时回复师生有关餐饮的问题,调查、协调餐饮服务部门解决相关问题的义务;
10、有接受全校学生监督和定期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六条 聘任膳食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师生自愿报名,总务处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委员的初步人选;
(二)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总务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方案,报学校审定后聘任;
(四)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膳食委员会委员名单,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第七条 膳食委员会每届15人,任期为1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换届比例为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安排膳食委员会委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膳食委员会委员工作计划,安排委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膳食委员会委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膳食委员会委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膳食委员会委员发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膳食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膳食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总务处设立专项经费,为膳食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侵犯膳食委员会委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膳食委员会委员的,由学校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膳食委员会委员滥用职权,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总务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责任。膳食委员会委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膳食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本人向膳食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总务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个 人 履 历 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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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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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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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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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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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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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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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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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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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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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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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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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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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自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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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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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