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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 来源: | 作者:

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的入学日期前提交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延期报到时间从报到截止日期第二天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到校后,应立即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按时缴纳所有费用,经身体检查合格的留学生在三个月内可以取得学籍,正式成为我校学生。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办理注册或未按时缴费者,学校可取消其学籍。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纪律

(一)课堂纪律

1.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

2.必须尊重任课老师,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服从老师的安排,上课注意听讲,关闭手机,不得交谈,不准搞小动作,不准干扰上课。

3.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间不会客;上课迟到者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教室。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教室或实验室。任课老师有权利允许或拒绝学生进入教室。被拒绝进入者将作旷课处理。

4.教室内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5.爱护教室内的设施,维护教室整洁,不准随意刻画。

(二)考试纪律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进行正常补考外,按《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条 考勤

(一)留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与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二)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留学生请假单》,经同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等。

(三)请假在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内由学生科科长审批,1周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审批,1周以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留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逐级报批,请假单交本年级辅导员登记备案。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书面补假,补假程序同上。

(四)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8个学时计算,集体活动折合教学时数算,全年级点名无故缺席者按10个学时计算):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五)留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需申请重修该课程并缴纳相应费用。

(六)留学生在医院见习、实习,凡违反纪律者,作下列处理:

1.未经请假而私自离开医院24小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2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实习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缺席达实习时数1/4或临床实习时间不足42周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七)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予补课。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1)百分制:及格标准为60分(含60分)以上;(2)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3)二级制:P(及格)和F(不及格)。课程最终考核成绩组成可参照平时成绩10%,实验成绩20%,理论考试成绩70%的比例。

第八条 中文授课留学本科生需和相应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起按时上课,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考核,但可以免修军训、政治、大学英语。

第九条 补考。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2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补考及格后成绩以60分计。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并缴纳相应费用,跟随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考核。实习前将进行第2次补考(即清考),清考后如仍不及格,必须按规定缴费重新学习。

第十条 缓考。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于考试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者,作缺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单独设置的实验、毕业实习、中期考核、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留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前,必须填写实习申请表。实习前应修读完教学大纲规定的课堂课程并通过考试。申请在中国完成毕业实习的,必须通过实习前汉语资格考核和实习前技能强化培训,否则不能进入毕业实习。申请回国实习的学生,需要在实习前报备实习医院情况,并参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毕业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42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手册和实习证明。

第十五条 免修

1.学生留级后,可申请免修留级前已修的成绩及格的课程。也可再次考试(无需申请免修),成绩择高分计算。

2.留学生已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如汉语类课程,可申请免修,经核准后其成绩自动折算为75分。

第五章  留级与试读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降至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相应费用:

1. 一学年有六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含经补考合格的课程);

2.任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十七条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考。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第2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试读一学年。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1.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6周;(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3)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2.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延长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3.在学期开始或者中途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4.休学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复学

1.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证件,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国际教育学院核准,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

3.留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2.一学年有十门(含)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含经补考合格的课程)。

3.留级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报到注册者;

6.自费留学,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纳学费者;

7.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领导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本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退学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居留许可。

(2)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发给学业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英语授课临床医学专业为8年),应于每年4月30日或10月30日前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南方医科大学毕业学位预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修读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毕业实习(提交实习手册及实习证明)且通过毕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符合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须在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方医科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开始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