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2021-11-12 19:17:06
孙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是党和政府为确保在内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该项资金由新疆教育厅根据我校当年新疆籍本专科生人数核定经费下拨至我校。为进一步规范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资助范围

资助金用于资助学校新疆籍(指新疆生源)各民族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资助金按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一类资助、二类资助和三类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当年新疆教育厅拨款及申请学生人数具体制定。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第五条 具体申请条件

一类资助面向新疆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二类资助面向新疆籍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三类资助面向新疆籍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不如实报告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五)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和攀比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资助金评定按上级划拨专款额度及划拨时间,每年适时组织开展评选。

第八条 资助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资助金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评选。此项工作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申报和审核,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和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广东省教育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困难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占用资助资金,资助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510)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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