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1-11-12 18:50:21
孙岩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最终审核评定工作,以及研究决定涉及本专科生资助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批准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学生处资助科科长、教务处学籍科科长、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3名辅导员代表、3名学生代表组成,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评审工作,以及研究涉及本专科生资助方面的重大工作事项,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对各学院报送的各类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可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评审工作,对本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评选细则报学校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3300/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七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不含当年毕业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七、八年级学生不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内。

(二)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10%

学习成绩排名和单科成绩分数没有进入前5%80分的学生,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学习成绩排名在前30%以内、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不含当年毕业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七、八年级学生不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范围内。

(二)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不含公共选修课)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的前50%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

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原则上七、八年级学生不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范围内。

(二)其他要求: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一)至(四)和(七)、(八)。一年级已申请获得新生资助(免学费和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当年国家助学金,可在二年级及以上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分配至我校的奖励和资助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人数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名额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申请

第十二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20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部予以资助。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选,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或年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学生根据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班级或年级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后,推荐上报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初审。

(二)学院初步审查。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学校学生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全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学生问题反映和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学年分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20-6164842661648427),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在遵循国家资助政策的前提下,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就本办法未详尽之事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学校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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