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不端黑历史影响未来评审

作者: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6:56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不端黑历史影响未来评审

 

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在职称评审环节规范学术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要求: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职称评审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规定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


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它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该规定从职称评审方面,对此划出红线:规定第三十九条指出,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对学术造假的惩罚需在实践中权衡

规定对职称评审覆盖和管理的范围也相应扩大。按照规定,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

规定明确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这意味着,对于学术造假等存在一定“暴露期”的事件,职称评审的事后追查也将加强。此外,规定还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其中指出,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强调,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中,涉及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造假的惩罚,也需要在实践中的权衡,一方面,希望相应举措能够有效遏制造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在惩罚的同时也要避免污名化。比如对查阅诚信档案相关的权限作出限制,不能对所有人开放,以免引发过度的舆论反应。

规定中指出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一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有伦理和诚信上的瑕疵,可以对其进行科研活动的限制,在将来的学术评价中,可以参考既往的不良表现,进行慎重考察,坚持平等、均衡的原则。”段伟文说,“但计入全国信用系统后,也不建议完全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规定的不断细化,可以既在职称评审的角度处罚学术不端行为,但同时也给相关人员改过的机会。”

摘自科技日报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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