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缴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3-20 14:59:18】

学生缴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杂费)等费用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是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是指学校各类型、各层次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向学校缴纳的学杂费。其他代收费用不纳入本办法范畴,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并报省级教育收费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由举办单位会同财务处按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经学校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总务处等相关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协助办理收费工作,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总务处提供的学生收费所需数据信息,并建立学生收费档案。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

(四)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学院)。

(五)打印收费票据,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学院)领取。

(六)严格执行省属高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 学生处在学生收费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学生助学贷款及新生“绿色通道”等审批手续。

(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助学贷款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三)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学院)做好按时缴费及欠费追缴工作。

第八条 教学主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照省级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上限,拟定学生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批。

(二)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的有关资料提交财务处,以便统一办理学生缴费账户,及时建立收费档案,准备新生收费工作。并负责将银行账户、新生入学缴费须知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银行卡不单独邮寄)。

(三)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教学单位(学院),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四)严格审批学生休、退、转、复学申请,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等资料,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收费数据,保证收费数据无误,上缴款项准确。

(五)组织各教学单位(学院)做好欠费追缴工作。

(六)学生毕业前20个工作日,将毕业生学籍基本信息电子版提交财务处,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条 总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照省级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上限,根据学校住宿条件提出住宿费建议标准并报学校审批。

(二)负责在每年810日前将新学年所有学生住宿信息按指定格式提交财务处划扣新学年住宿费。

(三)学生宿舍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提交财务处;财务处集中划扣住宿费后,若已收住宿费出现应收标准调整的,由总务处宿舍管理部门履行经费审批手续后统一多退少补。

(四)协助各教学单位(学院)做好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学院)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有关规定。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做好学生缴费注册工作。

(二)负责已缴费学生票据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按时缴费、欠费追缴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学生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

第三章 收费立项、调整申报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别,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历教育收费

在启动年度招生工作前,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招生部门依据国家课程设置情况确定我校学科、专业设置,并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培养成本以及受教育者经济能力等因素,参照省级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上限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经学校财务处会签并报学校审批,在上报省教育收费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及标准后,申请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短训班等办班收费属非学历收费,办班单位应在办班立项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规定向省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报备,20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按报送标准公示后执行。

(三)我校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其学费执行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或单位的有关标准。

(四)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学生收费标准,由合作办学单位按照广东省教育收费相关文件规定提供报批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并报学校批准后,向省教育收费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因专业变动(新增、拆分、更名、学科门类变动等)引起学费增减变化的收费标准报批,由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省教育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草拟报批申请,经学校财务处会签并报学校审批后,向省教育收费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上述情况未包括的其他收费标准的报备,按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收缴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各年级学费标准以学生录取当年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以学生每年实际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招生部门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转换专业,学费的收缴标准多退少补,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一) 由低标准学费专业转入高标准学费专业

应补缴学费=本学年转入专业实际入读月数×(高学费标准-低学费标准)/10

(二) 由高标准学费专业转入低标准学费专业

应退还学费=本学年转入专业实际入读月数×(高学费标准-低学费标准)/10

第十七条 学校调整宿舍,住宿费的收缴标准多退少补,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入住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一) 由低标准宿舍调入高标准宿舍

应补缴住宿费=本学年调入宿舍实际入住月数×(高住宿费标准-低住宿费标准)/10

(二) 由高标准宿舍调入低标准宿舍

应退还住宿费=本学年调入宿舍实际入住月数×(高住宿费标准-低住宿费标准)/10

第十八条 新生录取时,学校财务处将为每个新生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学生在读期间缴交学杂费的专用账户。学生在读期间应妥善保管缴费专用账户,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换缴费专用账户,若不慎遗失而更换缴费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更改缴费账户,以便于学校财务处及时准确划扣学杂费。

第十九条 学杂费收缴原则上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新生应根据入学缴费须知要求、老生应于注册日前15日按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将学杂费足额存入缴费账户,以便学校财务处及时划扣。银行返回划扣成功的学生数据,财务处集中批量打印票据,并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学院),由专职辅导员统一签领并发放到学生本人。

特殊情况需缴学杂费的,可到校内指定银行交款或财务处认可的其它缴费方式。学校财务处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等相关手续,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备核查和退学退费使用。学生不慎遗失学杂费票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财务处可出具缴费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赴外校交换学习学生的缴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则上向各自学籍所属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双方相关协议条款向交换院校缴纳。

第五章 学杂费抵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等各类款项,欠费总额大于所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数额,所获奖助学金等各类款项及贷款全部用于抵扣欠费;欠费总额小于所获奖学金及学费贷款数额,所获奖学金及贷款抵扣欠费后的余额在履行经费审批手续后发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缴清学杂费后又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等各类款项的学生,在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经费审批手续后将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等各类款项发给学生。

第六章 学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除非特殊说明均指统招计划内学生和普招本专科生,减免仅适用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不按规定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不予免交住宿费。减免方式、金额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贫困学生,努力做好帮扶工作,通过“奖、助、补、贷、减”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困难学生的扶助体系,解决困难学生缴纳学杂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绿色通道”,对于新入学的新生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学院)、学生处签署意见,呈报校领导批准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各教学单位(学院)应根据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处在贷款银行审查确定下拨后,及时将贷款学生名单(包含学号、姓名、各教学单位(学院)、专业、贷款日期、贷款金额)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按名单对学生学费、住宿费进行抵缴。

第二十八条 除助学贷款以外的欠费学生,一律按欠费处理。

第七章 学杂费的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退还学费及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

(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出具的学杂费票据是学生缴费、退费以及注册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退费时必须凭学杂费票据和经学校领导批准的退学申请表或批件方可办理退费。无原始票据原则上不予退费,特殊情况,需由学生所在各教学单位(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退学时间以教学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

第八章 欠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欠费名单发送各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学院)。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学院)应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欠费学生缴费。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学院)应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切实落实凭学杂费票据办理学籍注册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每学年开学后7日内将欠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提交各教学单位(学院),以后每月提交一次,各教学单位(学院)也可自行通过财务处主页查询欠费名单,督促学生及时清缴欠费。

第三十五条 对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直至缴清学杂费为止:

(一)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学院)及相关部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留学生不予办理国内居留许可。

(二)学校财务处将在校内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对欠费学生所得的各项补贴,将首先抵缴欠费,待缴清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未缴清学杂费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将欠费情况通报给导师,并暂缓研究生业务费的下拨。

(四)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五)毕业生缴清所欠学杂费后,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学杂费缴清证明或票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毕业时,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在欠费学生档案中登载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杂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核定各教学单位(学院)教学业务费及核拨学生活动费、课时费等费用时按欠费学生比例扣减单位定额。

第九章 学生休学与复学缴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 本学年已缴清学费者中途因故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扣除已缴学费,并缴足差额,具体计算方法:

复学应缴学费=复学学年实际入读月数×复学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10

可扣除已交学费=10-休学学年实际入读月数)×休学学年学费标准/10

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若复学应交学费大于可扣除已交学费,学生应补足差额。

(二) 本学年已缴学费,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第三十九条 休复学时间按照教学主管部门批准的休复学起止时间计算。

第十章 其他学费的收费与退费

第四十条 在校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等按学分制收费。

第四十一条 各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等学分收费标准由教务处结合上级有关部门最新文件制定,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公示。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费按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缴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缴费后退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由学生向所在各教学单位(学院)和选课的各教学单位(学院)递交退选申请,相关各教学单位(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四十四条 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班,进修费等按照省级教育收费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按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要自觉接受学校以及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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