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0-12 11:4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及《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工或学生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不包含往来顺德校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公务出差实行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学校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及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科级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第八条 选乘飞机的,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尽量选择价格较低的机票。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购买“交通意外伤害团体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专业技术四级(正高)岗位以上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教职工每人每天34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教职工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教职工每人每天80元。出差带有专车时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与会、培训、外派、调入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附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单位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或从教职工个人课题经费列支的学术交流活动,本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考虑到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按前款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或参加各种长期(时间在15天以上的)培训、学习等非学历教育,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从外地调入本校,调动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本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二十二 在校学生因公赴广州以外地区出差,需事先根据经费出处报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如出差旅途较远,研究生可视情况选乘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每人每天170元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广州以外地区参加实习、见习等,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座或长途大巴普通座标准计发,行李托运费按照市内50/人、省内100/人、省外150/人标准计发。抵达实习地城市后,若发生车站到实习点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第八章 借款、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每次出差前必须完整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根据学校党政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作为借款和报销依据

学校副职领导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附属医院、教辅机构正职领导请假,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学校机关各部门副职领导请假,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各学院、附属医院、教辅机构副职领导请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附属医院副职请假还需及时告知学校分管医院工作领导。

其余人员请假,分别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关于规范管理干部及科室领导请销假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如有借款需要可办理借款,将出差审批表复印件作为借款附件,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借支。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还款及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2),并附出差审批表、发票等凭证。差旅费开支严格按规定审核,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学校已购买“交通意外伤害团体险”的除外)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计发,相关票据不另行报销。

(四)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需银行转账或刷卡结算,报销时附刷卡小票或银行明细账单。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经办人应确保所提供票据来源合法合规,报销单及附件内容真实完整。各单位审批领导对出差业务的真实合理性把关,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对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转嫁差旅费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附属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此前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所有:南方医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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