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7〕6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
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南方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已经学校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7年9月18日
(联系人:王彦,徐静;联系电话:61648616)
南方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方便教职员工国内公务出差事项的办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往来顺德校区或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际出差天数和事项在出差前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确保票据来源真实合法。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部门(学院)是学校师生员工公务差旅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部门(学院)负责人是差旅事项审批许可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制度,加强本单位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本单位出差人数和天数,审批时核实出差日期、人员及事由,把关控制总出差次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制度宣讲和督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分管单位差旅费管理和审批负领导责任;学校主要领导对学校差旅费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学校差旅费监督管理机制。
财务部门是差旅费报销的专业核算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据制度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业务审核,履行相应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职能。
纪检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类别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头等舱 公务舱 |
一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经济舱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专业技术岗七级以上人员、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经济舱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四类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原则上不乘坐飞机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技经费(不含高水平大学经费)出差时,可以选择第一类人员交通工具标准。
(三)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上表中“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五)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火车6小时以上的,经批准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六)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核定为准,需在出差审批单注明,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时确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学校参照有关文件,制定分地区、分类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南方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类别 |
人员范围 |
住宿费限额 |
北京、上海、三亚 |
其他城市 |
一类 |
院士 |
1100 |
900 |
二类 |
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
750 |
600 |
三类 |
专业技术岗七级以上人员、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 |
600 |
550 |
四类 |
其他人员(含学生,学生减半) |
500 |
450 |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允许出差人员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同一城市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如果是旅行社或代理网站代开住宿费发票,备注上需注明宾馆名称及提供入住宾馆证明(消费或结算明细等),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十七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或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补助。
第五章 与会、培训、外派、调入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外派到广州市区以外工作(包括挂职锻炼、借调、援藏、援疆等专项工作),凭有关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外地工作期间生活待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调入工作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工作人员自理。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每次出差前必须完整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1),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及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住宿费、机票费、会议注册费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转账支票、对公汇款等方式结算,原则上学校不再预借差旅费。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表、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订票费、保险费、会议费等),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报销。由校外单位承担差旅相关费用的,已承担部分不再报销或发放补助,未承担部分回校凭发票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省内出差,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
出差因工作需要租车,应确保手续完备,票据合规。须提供租车协议,明确租用车型、用车时间、起止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在目的地租车的,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在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如下规定报销: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交流等,由对方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凭对方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在保障公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特殊事项的审批。出差时间在15天以上的,需提供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事项说明及具体行程。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休假或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需事先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级别对应的相应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扣除休假或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发放。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凭邀请函明确人员职级,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生接待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差时间在15天以上的,差旅费补助标准为:15天内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15天期间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因公导致误餐的(不包括早餐),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填写“公务误餐费审批单”(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凭票报销,用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人次。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按如下情况报销:
(一)在校学生因公赴广州以外地区出差,需事先根据经费来源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学生请销假相关规定报经 相应管理部门审批。
(二)学生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如出差旅途较远,研究生可视情况选乘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凭票报销,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标准减半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计发。
(三)学生赴广州以外地区参加实习、见习等所发生差旅费,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提供虚假票据或证明,虚报出差人数天数,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出差审批表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共 人) |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级 别 |
职 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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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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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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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差事由 |
□参加会议(需附会议通知) □培训学习(需附相关通知或文件) □调研(注明调研对象和主要内容): □其他(请注明): |
出差地点 |
由 到 |
是否申请乘坐飞机 |
□是(科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否 |
差旅费预算金额(元) |
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市内交通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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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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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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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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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所有出差人员信息均需分行填列,如表格行数不够可增加。
2、此表请在财务处报账大厅领取,借款和报销时均需作为附件提交。
附件2
南方医科大学公务误餐费审批单
单位: 经办人: 年 月 日
序号 |
日期 |
误餐人员 |
人数 |
误餐原因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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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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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 期: |
校领导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字: 日 期: |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