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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时间:2013年03月07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党风廉政谈话制度,主要包括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专项谈话五种类型。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谈话对象
第五条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第六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提任和新任的处级、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为:个人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大的;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八条 警示谈话的对象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不良苗头或存在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党员、干部。
第九条 专项谈话的对象为: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培训3个月以上、出境等情况的党员、干部。
第三章谈话内容
第十条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对任期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了解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1.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贯彻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实施党内监督和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的情况;
4.了解贯彻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听取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相互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对提任、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
1.了解被谈话人思想、工作、作风、家庭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2.对被谈话人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明确被谈话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向其提出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廉洁从政要求;
4.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和劝勉。
1.告知被谈话人有关反映的问题和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被反映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4.被谈话人就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表明态度,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警示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及后果,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方向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四条 专项谈话的主要内容:对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培训3个月以上、出境等情况的党员、干部,视具体情况进行廉政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具体谈话工作由纪委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六条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实施,进行不定期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组织,组织部参与。对拟任职的领导干部,群众有反映但不影响使用的,要将反映的问题与新任职干部名单一并向纪委办公室提供。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谈话人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交给纪委办公室,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对经诫勉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纪委办公室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九条 警示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条 专项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也可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纪委办公室确定。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结束时,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谈话记录由纪委办公室建档留存。廉政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谈话人就党风廉政问题主动要求谈话时,纪委办公室要及时受理,做好安排。
第五章谈话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要注意保护检举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材料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漏谈话内容。
第六章谈话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诫勉、警示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律或行政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对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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