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下制定的。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章“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听取并审议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4.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和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全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的审定。
5.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以及其他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8.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正副处级(五、六级职员)干部、教辅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2.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3.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向校外推荐各类领导干部工作。
5.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6.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推荐。
7.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8.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
4.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5.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6.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2.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单项1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4.重大捐赠资金及贵重实物管理。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1.依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其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正副处级(五、六级职员)干部和教辅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策前,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对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在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意见。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 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应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1.会议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4.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5.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经校长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督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按照规定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会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应回避的人员名单,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南方医科大学党务、校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将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或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