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加强学校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校学术发展和综合水平提高,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国际具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多科性医科大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方医科大学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校务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学校重大建设议案的咨询工作。
第三条 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实行专家治学、民主咨询的重要组织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热心学校建设,具有大局意识和宏观管理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咨询委员会由17至21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
第六条 校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每届更换委员总数的1/3,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七条 校咨询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其他委员由各学院、部负责推荐。校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发聘任状。校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既要考虑学科的分布面,也不唯学科论。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会名单,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管校办公室的副校长负责咨询委员会的协调与沟通工作;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并指定一名校办秘书担任咨询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校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动关心了解学校发展、改革规划和学术建设的重大问题。
2、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建议案提交咨询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领导。
3、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听取并咨询学校工作报告。
第四章 规 程
第十条 校咨询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党委和领导的委托,由主席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于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有5名以上(含5名)委员提议,需召开会议形成建议案供校领导参考的,也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校咨询委员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采取开诚布公、坦诚相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校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校咨询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到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提交咨询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校职能部门一般应提前2-3天整理成文,由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全体或部分委员阅,以便于充分思考论证,最大限度地保证咨询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十四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与该次会议讨论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专家可列席校咨询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负责解释,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校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制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请假。长期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校咨询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校咨询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过程、结果等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