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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3  作者:  预览次数:

南方医科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粤府办〔2000〕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规范使用。

第三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印章,均依照机构设置的文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学校各类业务专用章的刻制还需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方可申请。

第五条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六条经学校同意刻制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七条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必须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业务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发文启用。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停用。

第八条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每年统一交由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等。

(二)南方医科大学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以及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南方医科大学钢印用于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等。

(四)校长签名章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公文、信函等。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学校授权外,各单位及科研机构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印文刊明的专门用途和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经学校发文流程审批,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十三条学校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经学校按照学校“印章、证件领(使)用流程”审批,审批通过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由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经党政公室校核后用印。涉及证明教职员工个人信息的用印件,须经人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经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对外签署各类合同、协议用印,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代表委托书,由党政办公室核稿,并经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学校各类常规工作用印,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印章,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用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由学校学术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二十条领导名章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使用。校领导交党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无需正式发文,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或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其中外文函件,还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已经学校相关流程审批通过,有关材料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凭流程审批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三条学校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党委印章、学校校印(含钢印)、校长签名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校级印章,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印章,授权财务处负责管理有关财务印章。学校各单位各类印章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印章,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印章不得在单位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如有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用印件内容有误或审批手续和权限不当的;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3.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空白文书;

5.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印章使用时端正、居中、清晰,公文用印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即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不允许代章,特殊原因需代章的,要在落款处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三十条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此规定之前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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