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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校领导接待学生活动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9  作者:校领导接待日  预览次数:

南方医科大学校领导接待学生活动日制度(试行)

(2013.10.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教育管理水平,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共同营造我校全员育人的环境,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工作由学校现任领导轮流参加接待,学生处具体负责协调校领导接待日的人员安排,保证接待日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接待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

第四条 校领导接待日原则上每学期安排两次,具体日期列入学校校历,接待地点分别在校本部和顺德校区进行,其中校本部为高层学生公寓,顺德校区为综合馆。

第五条 为更直接答复和尽快解决咨询学生提出的问题,接待活动由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医院管理处、总务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和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各派一名领导参加。

第六条 接待日根据校领导分工确定接待主题。学生处根据每次接待主题及校领导分管部门,协调、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日由学生处安排1名接待秘书参与每次接待工作。接待秘书负责现场协调,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记录工作。

第八条 凡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学籍制度、奖惩措施、科研申报、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校园文化、社团建设、场地申请及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学校给予协调、帮助的问题,均属校领导接待的内容。

第九条 负责接待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耐心听取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所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属一般性问题且在职权范围内能答复的,则要当场解决;不在职权范围内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由接待秘书登记、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校领导接待学生日记录表》(附件1)。记录事项由校领导批示后交相应单位、部门研究。涉及学校重大管理与发展事项的,应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解决结果予以及时反馈。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办、学生处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须在领导批示事项下达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学生处,学生处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反馈给学生。

第十一条 每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处印发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简报,作为对反映问题的反馈以及对机关部门的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 咨询学生要服从接待安排,自觉遵守秩序,按时到达接待地点。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对以咨询为名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交由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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