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意义远远不在于赔付金额的多少,而是公平正义的彰显。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图/受访者提供


  近年来,CSI、法证先锋、法医秦明等等有关法医领域的影视作品和文学刊物渐渐被公众所熟知。血淋淋的杀人现场,白骨化、支离破碎的尸体,腐臭的气味......西装加白大褂,手术刀配电颅锯,从细微之处发现关键证据,层层推理,揭开迷案真相......这些令人惊悚的场景和炫酷的法医形象,使人们对法医这个职业充满了好奇和崇拜。

  不过,现实社会中的法医工作可不是影视作品中那么炫酷,事实上,他们日常面对的检验对象,除了尸体外,更多的是因各种原因受伤或致残的活生生的人。法医临床就是这样一个法医学分支学科,法医临床鉴定人要通过对伤者的检验,确定其伤情及伤残等级,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科学证据。

  今天,我们继续走近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室的“五朵金花”,这期采访的是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国内专业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多年的黄彩云法医,她给我们讲述第三个故事。



  2018年7月某日,高某某在一建筑工地施工时,突然发生被调运的景观树木坠落事故,而坠落的树木直接把高某某砸伤,随后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过康复治疗后,为了获得伤残赔偿同年10月高某某自行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达1/3)评定为十级伤残。

  然而,雇佣高某某的公司便以单方委托鉴定为由对第一次鉴定提出异议,同时认为胸12椎体压缩程度并未达到1/3,不承认其十级伤残后果。高某某因此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为正确处理此案,法院特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据黄法医介绍,评定椎体骨折的伤残程度,不但要依据椎体的压缩程度还应判断椎体是否为粉碎性骨折,以及是否存在椎管内骨性占位,所以椎体骨折的影像学阅片尤为重要。

  黄彩云法医让法院提供高某某DICOM格式的电子版影像学资料,经过对电子版影像学资料详细审阅后,黄彩云法医认为高某某胸12椎体骨折类型系粉碎性骨折,且存在椎管内骨性占位情况,应当评定为九级伤残,较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十级伤残后果更为严重。

  鉴定结论一出,主张重新鉴定的公司方惊讶异常,他们想不到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居然比第一次鉴定还要高,当初公司方认为高某某胸椎压缩性骨折的程度未达1/3,提出的重新鉴定,如今却鉴定出个“粉碎性骨折”,这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他们向法院提出对异议,质疑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什么高某某就诊的医院和第一家鉴定机构认为高某某胸12椎体为压缩性骨折,而黄彩云法医却说是“粉碎性骨折”。

  黄彩云法医在给法院的复函中,运用椎骨的“三柱”理论知识,清晰地解释了“压缩性骨折”与“粉碎性骨折”之间的区别:单纯的压缩性骨折多属于过度屈曲及轴向外力作用(如跌坐时外力延脊柱传导)所致,暴力作用于椎体前上部致椎体呈楔形改变。CT轴位扫描显示椎体前份骨质被挤压向周边移位,椎体上部骨皮质不完整,骨松质由于压缩而致密,骨小梁排列紊乱,但骨折线一般仅限于累及脊柱前柱。而粉碎性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若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入椎管致椎管狭窄者,也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

  在高某某所拍摄的腰部CT片上可见:胸12椎体压缩变扁,可见多发骨折线影,且骨折线同时累及椎体中柱及后柱,而椎体后缘也有碎骨块突入椎管。所以,高某某胸12椎体不是单纯的压缩性骨折,而是更为严重的粉碎性骨折。分析可谓有理有据,而最终,法院也采纳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其实,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常涉及人体各部位的损伤,伤情复杂而多样,这就对法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黄彩云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鉴定经验,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戏剧性的反转使得公司方赔付得更多,然而,司法鉴定的意义远远不在于赔付金额的多少,而是公平正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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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