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坚称,脑梗死绝不是打出来的,肯定是伤者自己的疾病引起。但法医这样说……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图/由受访者提供


  近年来,CSI、法证先锋、法医秦明等等有关法医领域的影视作品和文学刊物渐渐被公众所熟知。血淋淋的杀人现场,白骨化、支离破碎的尸体,腐臭的气味......西装加白大褂,手术刀配电颅锯,从细微之处发现关键证据,层层推理,揭开迷案真相......

  这些令人惊悚的场景和炫酷的法医形象,使人们对法医这个职业充满了好奇和崇拜。不过,现实社会中的法医工作可不是影视作品中那么炫酷,事实上,法医日常面对的检验对象,更多的是因各种原因而受伤的活生生的人。法医要通过对他们实施的“法医临床”检验,确定其伤情及伤残等级,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科学的证据。

  今天我们继续走进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室,这期采访的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多年,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的兰江维法医,她给我们讲述打架打出脑梗死的故事。

                                             

  2017年6月某日,晏某与人发生纠纷受伤,起初,宴某觉得自己伤得不重,都是皮外伤,他还能自己打电话给其妻子和儿子,告知发生意外,并叫他的妻子到现场搀扶他回家,但回家后,宴某开始出现肢体无力、意识模糊等症状,遂入院治疗。

  从晏某入院记录上看,其体表伤并不严重,仅表现为左眼部挫伤肿胀,但却出现了嗜睡、右侧肢体瘫痪等症状,说明伤情可远远不只体表所见。经过检查,晏某不仅有左侧眼眶内壁骨折,而且存在左侧颈总动脉、颈内外动脉、大脑中动脉闭塞,而也正是由于血管闭塞导致脑供血不足才引发了左侧大脑大面积梗死,出现肢体瘫痪等一系列问题。 但面对这个结果,嫌疑人坚称只是“轻轻”打了下伤者,体表的外伤也不严重,脑梗死绝不是他打出来的,肯定是伤者自己的疾病引起的。

  据兰法医介绍,如果只是眼部挫伤和单纯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只评定为轻微伤,嫌疑人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如果晏某的脑梗死是由外伤所引起,则应评定为重伤,那么嫌疑人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伤情结论,直接关系到对嫌疑人处罚的轻重。因此,为了正确处理此案,办案机关特委托了省内权威的鉴定机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晏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面对这个复杂的鉴定,兰江维立即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就是要明确伤者的脑梗死是否与这次外伤有关。而要明确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有哪些情况下会发生脑梗死。兰江维介绍说,脑梗死的发病机制主要有三种: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和血流动力学机制所致的脑梗死。

  本案中,通过分析一系列的临床检查结果,兰江维确定晏某的脑梗死是由于左侧颈内动脉等闭塞所致,并排除了脑栓塞和血流动力学机制导致的可能,也就是说由于脑血栓形成才导致晏某出现脑梗死。

  那么,晏某的脑血栓形成是怎么引起的呢?是自身疾病还是外伤呢?兰江维说,脑血栓形成多数情况是因为动脉粥样硬化等自身疾患所致,而少数情况是因外伤性夹层动脉瘤形成所致,如颈动脉或椎动脉等。晏某并没有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以及动脉粥样硬化这些容易引发血栓形成的基础疾病,可排除自身疾患形成血栓的情形,而晏某有明确的头面部外伤史,已造成左眼部挫伤并眶内壁骨折,说明作用于头部的外力较大,并且其外伤部位与闭塞的颈部血管、脑梗死部位都位于头部左侧,部位上存在对应关系。伤后多次的头部CT检查出现的一系列动态变化也证实其脑梗死确是发生在外伤后,与外伤之间也存在时间的关联性。

  至此,晏某的脑梗死原因已明晰起来:当头面部遭受外力时,颈部突然旋转致颈部血管受到牵拉,使血管壁挫伤或血管内膜及中层受损,一方面直接形成创伤性血栓,另一方面可反射性的引起血管痉挛,使得血管发生堵塞,从而最终导致脑梗死。

  这个表面看起来仅仅只有眼部挫伤和眶内壁骨折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兰江维认定宴某的脑梗死为本次外伤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严谨客观的鉴定意见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有着多年法医鉴定经验的兰江维告诉记者,很多案件中,伤者体表的伤情并不严重,但往往在“一拳”过后便导致了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而这就需要法医在做鉴定时,用鹰一样的眼睛准确找到后果与损伤之间的关系,还原事实的真相,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公信力,才能让伤人者心服口服的认罪伏法,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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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