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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落实处理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学校工会委员会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提案征集和整理工作。
2、负责对提案的审核、立案,建议承办单位,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
3、立案提案报学校办公会会议审核后,分类转送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负责检查和督促提案受理工作,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负责的单位,可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5、负责向提案人反馈提案落实处理意见,同时收集提案人对提案落实结果的意见。
6、将立案的提案及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整理、归档,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和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关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撰写提案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 提案人
教代会代表1人提出提案,附议人2人以上,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交的提案必须有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
第八条 提案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事关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提案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作为提案受理:
1、提案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之外的问题。
2、提案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份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每个提案人、附议人都必须在提案表上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
2、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通知。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2个月进行,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完成。
3、提案的撰写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征集、审核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拟定并下发提案征集通知。
2、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3、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第十二条 提案审核
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格式与征集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提案分类
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Ⅰ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Ⅱ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Ⅲ类:拟不予受理的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与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
1、听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对Ⅰ类提案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1)不能立案的,归到Ⅱ类,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送有关单位。
(2)对Ⅱ类、Ⅲ类的提案进行复审,以避免遗漏。
(3)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三)汇总经审核予以立案的提案,并登记造册,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研究。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将立案提案和作为一般性意见的建议案转送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校工会组织召开与提案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
1、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2、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的办理时间应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4、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答复
1、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2、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组织召开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人联席会议,通报提案落实处理情况。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校工会存档,并将复印件送交主提案人。
4、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5、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5年10月3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