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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 “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实行工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是学校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 代表的组成

“双代会”代表坚持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和医务工作者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附属医院的教师、医务工作者代表不得低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60%

第十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代表由各二级工会直接选举产生。

(一)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审批并公示后,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二)“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5%—10%,具体差额比例由各选举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二级工会的投票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二级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以各二级工会为单位建立“双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

第十一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双代会”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知名人士、民主党派等非“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代表的变更

(一)代表在本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补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

2、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双代会”;

3、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

(三)因终止代表资格造成代表缺额时,按规定程序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并在下次“双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提案工作

第十六条 “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由校长组织处理,提交办公会讨论。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集中处理提案一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五章 大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组织规则

(一)“双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能召开。

(二)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校工会委员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三)“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议筹备

“双代会”换届,由校工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核批准后,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工会专职副主席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或由学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在二级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准备“双代会”有关文件,包括起草会议文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

(七)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议

(一)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正式会议

(一)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校工会负责人作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五)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七)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校工会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三十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 须获得“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二级工会主席、校工会委员会委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也可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二级工会主席、校工会委员会委员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联席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七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为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双代会”代表中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双代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落实“双代会”决议,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双代会”代表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负责工会、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

(六)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工作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方案的讨论制定。

(二)就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三)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双代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为承担“双代会”工作的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31印发的《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的解释权属南方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